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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十八)
    【 作者·刘春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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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十八)
      
     
     刘春田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各国著作权法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对侵权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这里所说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工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

    重点问题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和司法措施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5条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八种情况。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第45条改为第46条,集中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11种情况。这些情况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作品的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而发表其作品或未以作者同意的方式发表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比如,某些研究机构或档案馆或者个人保管的一些作者尚未发表过的著作手稿,通常这些单位或个人只是手稿的保管人,充其量是手稿的物权所有人,而不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这些单位未经作者同意发表了这些作品,就构成侵犯著作发表权的行为。特别是有些档案馆,对已解密的档案材料,如果认为有出版价值,应当注意被使用材料的著作权状况。侵犯发表权行为同时涉及著作财产权的,也可能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侵吞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欺骗了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欺骗了社会公众。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著作权合同中通常需要著作权人做出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著作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如何在作品上表示姓名,是创作人的专有权利。它表示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天然的或“血缘”的联系,属于一种身份权。作者以外的人不具有这种身份权。未参加创作的人为了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不论是作者同意还是被迫的,都是违反我国民事活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很多发生在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中,通常是行为人以权谋私,利用权势、地位或职务之便,强占他人的创作成果。对这类行为,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有权抵制。对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后果的,可以认定行为无效,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都是作者独立构思、以自己独特的设计风格和表现习惯创做出来的。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无权修改其作品,否则属于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5.剽窃他人作品的。剽窃和抄袭是一个意思,是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并加以使用的行为。这既有悖道德,也违反法律。剽窃有各种手法,其中常见的有二种。一种是不加粉饰,原封不动地把别人的作品当做自己创作的作品使用,或者把别人的作品穿插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加标注、不加区别地当做自己的作品使用,使读者误认为全部系使用者创作的行为。例如,几年前我国某著名大学一篇博士论文,全文共约20万字,其中3万多字为整段整段地使用他人已出版的著作,且不加任何标注,引人误认,被认定为抄袭。导致已经授予的博士学位被取消。另一种是抄袭他人创作的文学作品的结构和内容,利用他人设汁的故事情节和人物,改头换面,变更词汇,然后当做自己原创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近年来,我国电影作品、话剧作品中都曾出现过这类侵权案件。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排除在外。展览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展览他人的作品,是侵权行作为。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美术家协会未经许可,且在作者一再声明制止的情况下,将青年画家黄鸣的油画《三把椅子》送到境外展览,就被人民法院判定为侵权。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演绎为电影等视听作品,或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再加以使用的,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这主要是指那些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某些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况。这种情况称为“法定许可”。被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指出,那种因违反著作权合同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属寸:违约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违约行为,适用违约的民事责任。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出租权规定为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且上述作品或制品属于出租权的对象,故未经权利人许可,行使他们的出租权,是侵权行为。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通常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其著作权可能属于设计者,也可能基于约定或者劳动合同属于出版者。未经许可,则构成对版式设计著作权的侵犯。但是,作为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35条第二款却规定其财产权保护为10年是不合适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艺术表演既涉及表演者的利益,也涉及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之利益。艺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控制、利用和支配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对其表演的现场向公众直播,或者先将表演录制下来再择时公开传送,以及单纯录制他们的表演。为上述这些行为如果未经许可,则构成对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权利的侵犯。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实践中,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这些具体现象,故作这一款规定,以适应实际,给司法工作留下余地。

      二、侵犯著作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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