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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兼评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 作者·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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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兼评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郭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包括购并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有关主体或行为人所披露的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存在重大性的虚假、误导、遗漏或不适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参与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虚假陈述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一些情况下属于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不纳入本文探讨),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因此需由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文简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若干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了司法解释。本文结合该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探讨。

      一、虚假陈述对资本市场的危害

      1.虚假陈述导致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

      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资本市场上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是不对称分布的,该不对称情况对交易行为、市场效率均产生重要影响。当市场上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观察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对方当事人完全信息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注:Greenwald,B.and Stiglitz,J.E.(1990b)Asymmetric Informationand the New Theory of the Firm:Financial Constraints and Risk Behavior.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0,P 160-166.)。不对称信息所引发的问题是:(1)道德危险(moral hazard)。作为代理人的大股东、管理层与普通投资者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掌握企业内部真实、完整的信息,从而使代理人产生愉懒、懈怠、机会主义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产生代理人的道德危险(注:Grossman,S.andHart,O.(1983a)An Analysis of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Econometrica 51,P.7-45.)。(2)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投资者一般根据优质企业和劣质企业证券的概率分布估算出证券的预期价值进行投资选择。但因劣质企业虚假推销其证券并以高于其内在价值的溢价水平卖出,而优质企业反而不能实现相应高的溢价水平筹资,这就产生了不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即资金向劣质企业流动,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优质企业被挤出市场,投资者得不到满意的回报,从而对市场丧失信心。(注:Akerlof,G.(1970)The Market for Lemon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84(3),August,P.488-500.)

      2.虚假陈述损害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根据芝加哥大学教授费玛(E·Fame)提出的有效资本市场假说,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由于信息对每个投资者都是均等的,因此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通过信息处理获取超额收益。(注:Fama,Eugen.(1965)The Behavior of Stock Market prices.Journal of Business,January.)根据这一理论,如果证券市场中存在虚假陈述,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利用虚假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利,从而影响证券价格,使资本市场达不到有效。

      在证券市场上,不同的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不同,从而反映了证券市场效率的程度因信息种类不同而异。证券市场信息可分为三类:(1)历史信息。如果有关证券的历史信息(如发行人以前的业绩,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等)对证券的价格变动没有任何影响,则证券市场达到弱式效率。反之,如果有关证券的历史信息对证券的价格变动仍有影响,则证券市场尚未达到弱式效率。(2)公开信息。有关证券的公开信息,如企业公布财务报告或专业机构公布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对证券的价格变动没有任何影响,或者说,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及时地反映了公开发表的资料,则证券市场达到半强式效率。反之,如果有关证券的公开信息对证券的价格变动仍有影响,说明证券价格对公开资料尚未做出及时、充分的反映,则证券市场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3)内幕信息。如果有关证券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公开发表的资料和内幕信息对证券的价格变动没有任何影响,即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及时地反映了所有有关的公开和内幕信息,则证券市场达到强式效率。在证券市场上,总是有少数人掌握未公开发表的信息。如果有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而获利,则说明证券市场尚未达到强式效率。

      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内幕信息一旦存在虚假陈述,不但对证券的价值、价格产生影响,而且一旦虚假陈述被查处、揭露还会使证券交易价格产生不同程度的波动。因此证券市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可以决定市场效率的强弱,虚假陈述的存在和泛滥必将降低或破坏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3.虚假陈述违反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标准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标准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新颖性、公平性。

      真实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与客观情况相符。真实性一般可以验证。检验真实与否的标准是把披露信息与现实情况进行对照。真实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概念,一种真实性可能由于时过境迁而变得具有误导性、虚假性。如预测性信息披露,当信息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时,该信息亦可能会变得不真实。(注: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完整性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全面的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还要披露对公司股价不利的各种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因素,不能有所遗漏。

      准确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不得使人误解。由于发行人、中介机构、其他信息发布者和投资者在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语言理解能力、表达方式上具有各种差异,导致对语言理解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为了避免信息发布人利用语言的多解性把误解责任推卸给投资人,在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与解释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所披露信息不得含有广告效应和模糊不清的语言。为了做到准确性,行为人所制作、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应当是易得易解的。

      新颖性(及时性)主要要求上市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公司应当保证所公开披露信息的最新状态,不能向社会公众提供过时的、陈旧的信息。各国对信息产生与公开之间的时间差一般都有法律规定,要求每个时间差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信息及时披露的意义在于使市场行情可以根据最新信息及时作出调整,投资者也可以根据最新信息以及行情变化作出理性选择,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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