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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从两个日本判例看人格权保护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人之为人,平稳、自由地作为人而尊严地享受合适的生活,亦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
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因此针对盖然性较高的 侵害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名誉与生命、身体一样,俱为极重大保护法益,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应与物权一样 被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一、大阪空港噪音案
案情:居住在大阪空港附近的居民X等(自一审开始至第三审为止共计302人),以受到 飞机噪音侵害为由,向Y(国家)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停止在夜间使用空港并对原告已受 损害予以损害赔偿。
本案一、二审皆判原告胜诉并认可其赔偿请求。其中,二审(大阪高等裁判所)判决理 由如下:个人生命、身体的安全及精神的自由,乃人生存之最基本情事,毫无疑问应在 法律上受到绝对的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以及与精神及生活相关的利益,为人 格之本质,其整体可谓之人格权,此类人格权不容任何人擅加侵害。对于上述侵害,应 当确认排除的权能。此外,即使上述侵害尚未现实化,但在其危险已显迫切的场合,对 于预先禁止侵害行为的请求,应解为亦可容许。此种基于人格权的妨害排除及妨害预防 请求权,其根据就是私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但是,当案件上诉到最高裁判所后,最高裁判所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慰抚金),而对本 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则以不合法为由予以驳回。
二、北方杂志案
案情:原旭川市长Z1被预定为某年4月举行的北海道知事选举的候选人。与此同时,杂 志发行人S预定在于同年2月23日发行的《北方杂志》4月号上发表针对Z1的题为《某权 力主义者之诱惑》的报道,印刷及其他相关事宜也都已在进行之中。这篇报道指出,能 够胜任北海道知事一职的,应当是聪慧、具有强烈责任感、人格清白的人;而Z1并不具 备这些适格要件。报道继而指责Z1从小就是“爱撒谎、装腔作势、狡猾”的人,“天生 爱说谎话”;并且使用诸如“言语的魔术师、兜售(政治上的)伪劣货色的江湖骗子”等 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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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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