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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债转股”之经济、法律对策探讨 常健、饶常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教)
内容摘要:虽然债转股是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化解银行风险的新思路,但是债转股本身还存在着许多机制缺陷。为了保证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对债转股进行全面考察,以期有助于债权转股权机制的逐步完善。
关键词:债权;股权;债转股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因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时间“债转股”的消息被新闻媒介炒得沸沸扬扬。理论界许多学者也纷纷撰文,评论“债转股”是改善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化解银行风险的一项战略决策。然而,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债权转股权作为改革进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着许多机制的缺陷和风险,其功效有多大,发展前景如何,还不可能准确预料。本文从经济和法律角度,通过对“债转股”全面考查,对债权转股权运作机制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一、受命于危难:“债转股”政策出台之经济背景分析
所谓债转股,又称债权股权化,是指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政府出台“债转股”政策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高负债率及其对商业银行的牵制所提出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造成国有企业负债率逐年上升。截止到1998年底,仅国有银行发给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已近5万亿元,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已达到1.8万亿元,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然高达65%以上。资产负债率过高,不仅使许多国有企业经营日渐艰难,而且也成为影响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种状况,1999年春季,在“世界经济论坛99中国企业高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指出,必须解决国有企业普遍面临自有资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的问题。1999年6月,江泽民总书记在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也强调,要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的可能,采取积极措施,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社会负担重的问题,必须形成企业增资减债的有效机制。“债转股”方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中央政府提出债权转股权方案,主要是由于债转股的实施有利于兼顾财政、企业、银行三方面利益。首先,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债权转股权方案的实施没有过多地增加财政负担。其次,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将一部分国有企业无法偿还的借款转化为股金,减轻了企业还债压力,免除了企业大量还本付息的费用,有助于企业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运行成本,摆脱现实困境。再次,商业银行也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运作,摆脱过多的呆坏帐,加快不良资产回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提高其在国内外的资信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仅就债权转股权本身而言,应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国外早有先例。早在90年代初,利用债权转股权处理银行与企业债务问题,曾被我国经济学理论界探讨过一段时间,后来由于1995年《商法银行法》颁布,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份而陷于停顿。如今,政府正式将“债转股”作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政策出台,不能不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虽然债权转股权改革的实施,为国企改革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并且丰富和发展了股份制理论,但在实践中,其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尚不可知。我们只有对债权转股权的运作进行全面地考查,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改进方案,充分发挥其效能。
二、“债转股”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观念到机制之检讨
“债转股”作为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市场操作难度较大的工作,离不开相应的经济环境和法律保障。在债权转股权实施阶段,有着诸多经济、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转股”对国有企业而言是否就是一剂救命良方。
“债转股”方案公布以后,新闻媒体称之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动作”,有的传媒甚至以醒目的标题宣称,“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后一招,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在这样的炒作中,难免会给人们留下“债转股”是国企脱困的神药良方的深刻印象。但是,当前我国国企的困境真的是由于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引起的吗?根据一份材料显示,1988-1992年日本和美国制造业平均负债率为63.58%和59.96%,而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1997年底的账面平均负债率为65%;1988-1992年日本和美国制造业单位资本的销售收入平均为0.972和1.066,而1994-1997年我国国有企业的平均单位资产销售收入仅为0.525。[①] 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国企与国外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差距本身并不是很大,差距主要在于单位资产销售收入上,在于国有企业自身的资产经营效率低下。既然如此,在没有其他配套措施辅助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债权转股权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很难使国有企业完全从根本上摆脱困境。
(二)“债转股”的实施存在着诸多法律障碍。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有赖于民法、经济法的规范与调整,“债转股”有必要与现行法律相适应,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债权转股权方案具有规避法律之嫌疑。“债转股”的操作过程大体是由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中介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依据国家经贸委推荐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自己选择企业,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实施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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