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被认为是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在国外遭遇的最大一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思科诉华为案有了新的进展,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将该案件压后处理,直至2004年7月份。舆论普遍认为,这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更多的是思科公司维护市场优势、排斥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
思科对华为的控诉让我们想起1998年类似的一幕。只不过,思科当时站在被告席上,被原告方朗讯控告专利侵权。当时的思科CEO钱伯斯反击说,朗讯这种举动是一种试图“阻挠业界领袖脚步”的纯粹的市场策略,是“绝望公司的绝望举动”。
当知识产权的争端愈发频繁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个人来说,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今天自己用来维权的武器明天也许就是挥向自己的大棒,而昨天曾经挥向自己的大棒今天也许就是自己针对竞争对手的杀手锏——在规则和利益博弈的背后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偏差和立场的摇摆。
商业世界越来越频繁地举起这把致命的双刃剑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却陷入了越来越纠缠不清的争吵境地。
知识产权双面刃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兑现加入WTO承诺的焦点。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或组织,逐步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构筑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中国逐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开始面对来势汹涌的知识产权维权浪潮。加入WTO以来,国外企业组成6C联盟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提出索赔,思科诉华为,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频生……就在4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飞抵美国,与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等共同主持了第1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会议的三大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会谈结束后,中方同意制定新的版权政策,加大打击音乐、电影和其他知识产权盗版的力度。
正如2002年12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发表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中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大量掌握在主要的工业化国家中,这使那些低人均收入的国家和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想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同时尽量将国家利益的损失减到最少,最重要的问题是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证充分获取知识产品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太多,而是不够。”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对记者说,“我们以前不太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加入WTO后,我们参与了经济全球化进程,就要遵循其规则。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企业确实因为此付出很多代价,但这也有助于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市场,基本上就全是益处了,会促进企业在尊重彼此知识产权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
然而在强调给予知识产权应有的法律保护的同时,保护过度和被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地限制。”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说。
在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稿中,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注意到,其中提到了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规定。曾被邀请为修订稿提过意见的李顺德认为,“此次修改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现实问题的考虑。”李顺德表示,由于DVD、思科诉华为等等中国企业在外贸中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的例子越来越多,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已经显得非常紧迫。
在知识产权阵地里,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既得利益企业”和未受保护的“同领域竞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是最主要的博弈者,思科和华为就是典型的例子。
“同领域竞争企业”面对的敌人往往是先发制人的强势企业,包括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力量、媒体巨头、好莱坞巨头、录音工业巨头以及有线电视运营商、软件市场霸主、互联网大公司等。这些企业利用技术优势,获得知识产权,并制订行业标准,最终往往会演变为垄断者。垄断是创新的天敌,而知识产权保护在成为垄断者维护其垄断地位的武器时,也就成为对知识创新的潜在威胁。
张勤说,垄断和创新是一对天敌。“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着手制订。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要鼓励其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是空白,但已有一些鼓励法规和政策。”
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中国的执法部门从生产源头不断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据统计,从1996年9月到2003年10月,中国先后在境内查获165条。以一条生产线日均生产2万张光盘计算,数以亿计的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未能投入生产。但奇怪的是,盗版反而越来越猖獗,从1997年开始,一些非法光盘生产线转至海外,再通过走私的方式把盗版碟运入国内。
庞大而便捷的盗版销售渠道刺激了消费,它带来的巨大利润空间更使盗版制造者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合理的正版价格或许比强制的法律更奏效。
对于那些将别人的版权内容复制然后用于商业目的的人,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然而,终端用户该受谴责吗?在世界范围内,这都在讨论中,这既非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甚至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至少,Copyleft的追随者们不这么认为。
1983年,自由软件运动的先驱理查德·斯托曼创造了“Copyleft”这个词,针对“Copyright”发起攻击,为使用者提供运行、拷贝、发布、学习、修改和改进软件的权利。Copyleft的追随者们遵循“思想共享,源代码共享”的理念,以自己的极端行为扮演着信息时代的罗宾汉的角色,在信息领域劫富济贫,并且用自定的规则自律,严格与盗版商划清界限。
从概念上讲,知识产权是指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合法权利,其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也就是说,创造性作品具有价值,无论何时,当人们使用、获取或者再创作他人的创造性作品时,都是在获取他人创造的价值。因此,无论何时,人们在获取这种价值时,都必须得到他人的允许,否则便侵犯了知识产权。
“有价值便有权利”吗?如果有,又该赋予多大的权利呢?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被公认为目前网络法律界最具原创思想的教授。与许多强烈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家不同,他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并指责美国不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知识产权的时间。
“没有哪一个国家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而同时却选择了不保护国际间的版权。在美国建国后的100年中,美国并没有尊重外国的版权,从这点上来说,我们天生是一个盗版的国度,但我们却不愿容忍其他国家也有一个类似的阶段。对于同样的事情,在我们国家最早的一百年时间里被我们认为是正当的,可是如果它发生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我们却顽固地坚持认为,他们是错的。”
转自:《经济观察报》贾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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