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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问答(四)
    【 作者·黎建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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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问答(四)
      
     
     黎建飞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进行条款村修改或补充。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一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变化;三是合同期限长短的变动;四是劳动工种或岗位的变动;五是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引起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有用人单位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于不可抗力以及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中应注意:1.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3.变更劳动合同不得损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变更劳动合同中,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二、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除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外,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应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其效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二)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主体一方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用人单位因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使得原劳动关系一方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也应终止;

       (四)劳动合同履行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注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事由,在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合同可以终止;

       (五)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即行终止;

       (六)经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住房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王某与在香港注册的某公司分别于1994年1月24日和1995年6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受聘在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该公司为王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购房后每月向其支付1/240(即3535元人民币)。合同写明:鉴于王某系公司聘用的高级雇员,公司期望并经王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合同还特别约定其有效性及纠纷的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0年7月17日,公司单方决定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王本人对此不能接受。在王与公司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偿还全部住房资金。王某以本案是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为王垫款购房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的,有关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仲裁,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此间,王以不服被公司解雇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立案,后又以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为由决定驳回王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王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劳动仲裁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判决王立即返还公司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本案的分歧在于如何认定案件的性质,即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劳动仲裁,还是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性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分析本案案情可知: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都属于劳动争议,在程序上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在实体上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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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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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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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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