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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 ——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
    【 作者·范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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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
      
     
     ——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
    范愉
     
     
     
      
       
     
     
        
         

      前言 
       
    二十世纪中后期以降,现代法治走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进行司法改革,形成了一种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中国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似乎也融会其中。然而,如果稍加考察,就可以看到,各国的司法改革尽管都在追求公正与效率,在价值和目标上有某些相似之处,其中也不乏规律可循,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环境不同,原有的制度基础不同,因而采取的改革措施和基本理念往往大相径庭。[1]比较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二者尽管存在诸多形似,实际上却往往似是而非;尽管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相近之处,而内容和目标却存在着一定的逆向性。 

      毋庸置疑,日本的司法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更重要的,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日本是第一个自主移植(即并非依靠殖民主义强制导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并获得成功的范例。一般认为,日本成功地完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课题,因此,日本今天法治所面临的问题,既可能是我们明天即将遇到的,也可能是我们在发展中能够尽力避免的。   

      其二,战后,日本在原来继受的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例如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等,其司法制度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大陆法模式,而属于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这种混合究竟能否成功,是否会产生所谓“杂交优势”,本身即是比较法及法律发展中众说纷纭、备受关注的重大课题。 

      其三,日本与中国同属于东亚国家,都有着深厚的东亚文化传统。如何协调传统社会与移植而来的西方法之间的关系,使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在本国的环境中正常运作,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乃是我们共同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今天,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在改革的进程中,关注世界改革的潮流,既可以使我们拾取他山之石,开阔眼界,超越局限;亦可以使我们借鉴他人的教训,避免盲目,减少弯路。尤其是,在确定改革发展战略和方针之际,如能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冷静地做些比较研究,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当然,这些比较研究必须是客观和科学的,建立在实证性事实、数据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的。这里,笔者试图通过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比较和例证分析,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的理念、方法和方式提出几点看法,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与同异 

      日本目前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是继1868年明治维新、1947年日本战败后新宪法制定实施以来的所谓“第三次司法改革”。实际上,战后日本司法改革的呼声始终在持续,并曾实行过若干局部性的改革措施[2],但直至90年代末,改革才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999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司法改革审议会设置法》,并成立了由13个委员会组成的审议会,正式拉开了全面改革的序幕。在此次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中,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报以极大的热情,司法改革审议会经过一系列海外考察、实务调研、听证会和长时间的论证,以及2000年11月的中间报告之后,2001年6月,向政府提出了关于改革的“最后意见书”(最终报告)[3]。之后,政府据此向国会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即改革的实施方案。2001年12月,该法案被国会通过。2002年3月,政府内阁会议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推进计划。同时,由各界人士组成的10个专题讨论会正在进行方案细节的设计论证。 

      相比之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在最初并没有提出特定的规划或方案,目前也尚未形成一次由国家或社会全面推进的彻底变革。严格地说,迄今为止的改革,实际上是一系列实践活动或尝试,追求的多是一些局部的短期目标。从80年代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司法改革主要是分别由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的,中共15大之后,司法改革被确定为国家的政治目标,但国家并未提出改革的具体目标和方案,也没有发动全社会的参与与论证,改革的主体仍然是司法机关。继1999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10日通过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目前的改革在此基础上正在进一步向“深层次”推进。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是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在改革上的第一次联合行动,但由于没有提出更为实质性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方案,因此同样停留在局部性尝试的层次上。[4] 

      耐人寻味的是,中日两国在司法改革尽管背景和动因截然不同,但所提出的口号和目标却有许多相近之处,概括起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都试图通过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民主化程度,扩大公民利用司法的途径,扩大司法的社会功能和作用。这意味着在权力配置上,司法权的社会地位和权威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规则创制(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并成为参与政治决策的部门之一。在司法民主化和民众对司法的参与上,都试图通过建立或完善陪审制(和参审制)增加民众参与的机会,等。[5]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程序的简易化,从而增加民众利用司法的机会(access to Justice)。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当代世界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日本在1995年完成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简化了诉讼程序;在目前的改革中正在考虑如何将胜诉方的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合理转移到败诉方,以及建立诉讼保险等。中国的法院目前在诉讼量急速增长,司法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强调把效率作为与公正并列的司法价值,也同样在推行诉讼程序的简易化[6]。除此之外,两国共同考虑的问题还有如何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等。 

    再次,在法律职业构成方面,努力增加律师人数,改革法官选任途径,尝试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途径。法律家(法曹)一元化是日本此次改革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的方案将大幅度提高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以增加律师人数,并逐步实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目标[7]。而我国今年正式开始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尽管对于今后法律家职业的分工及其产生方式并没有提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但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已经成为正在酝酿的提案之一。同时,近年来法律教育的迅速扩大,正在源源不断地向社会输送着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 

      最后,尝试通过建立美国式的“法学院”(Law School),改革法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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