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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一)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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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一)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基于此,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职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科目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据此,并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共14个科目。

    三、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分两天进行。

    四、试卷结构与考试要求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具体结构为:

    试卷一: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本卷主要由分析简答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合格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且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法 理 学

    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 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 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 (从“ 法制”概念到“ 法治” 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二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四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五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法 制 史

    基本要求

    掌握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思想内容,了解其发展变化过程;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穿法制史料,理解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与商鞅变法)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司法制度(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 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杀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法规 四等人 明清律与明大浩 会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审刑院 提点刑狱司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与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历史沿革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宪法(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历史沿革 宪法(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宪法学

    基本要求

    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宪法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 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法学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宪法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我国现行宪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正)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 限制和规范作用 指引和协调作用 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的结构(序言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 国家 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概述(政体的概念和种类 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三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及合法权益)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致性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署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责任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法官(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法官的任职回避 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奖惩)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责 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奖惩)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 民主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第二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审定 起草 议决 公布)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 法律保障 组织保障 依靠人民群众)


    国 际 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包括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和相关的制度;国际法律责任;不同的空间区域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与居民相关的主要制度;外交领事关系中的各项法律规则;条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和程序;战争与武装冲突中的主要法律规则。注意把握国际法的特点,在完整准确地理解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地将原理和规则适用于实践。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 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编纂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 (基本原则的特征 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 国际组织 其他 关于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第二节 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三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国际组织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联合国体系(概述 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责任的构成

    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际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当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体系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六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七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的分类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登记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

    第六节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概念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

    第二节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九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

    战争的概念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二节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战时中立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四节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 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经 济 法

    基本要求

    掌握竞争法、消费者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内容;把握相关法律和制度之间的联系;了解各类立法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所依据的公共政策、所确定的政府职能以及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掌握法律在各有关经济领域设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并结合实际加以理解和应用。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市场竞争原则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拍卖法

    拍卖 拍卖法 拍卖业的管理部门 拍卖当事人(拍卖人 委托人 竟买人与买受人) 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拍卖程序 拍卖方式 拍卖规则) 法律责任(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招标(招标的方式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程序) 投标(投标人与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的编制 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规则 评标规则 中标规则) 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的概念及其规则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市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 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最新方式) 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类 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

    第四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例外情况)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其他受禁止行为)

    第五节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公告) 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申请)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文件 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第二节 会计法

    会计的概念及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法的调整范围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年度及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实施的行为) 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会计单位、会计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责任 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会计法的责任)

    第三节 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 用人单位)

    第二节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终止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集体合同签订中的纠纷处理 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处理)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形式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 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的特点 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第五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地产交易(一般规则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与法律责任(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环境和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法律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理解并掌握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和总体要求,明确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能够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运用于法律职业实际进行分析,判断具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及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应承担什么法律职业责任的结果。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三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示范作用 规范作用 提升作用 辐射作用)

    第四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法律职业责任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职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节 法官职业责任

    承担责任的形式(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理机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处理,纪律处分由各级法院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承担责任的形式(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理机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处理 纪律处分由各级检察院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作为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的执业前提(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中)

    第二节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 禁止虚假承诺 代理范围与权限划分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

    第三节 律师的保密

    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的特点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第四节 律师收费与财产保管规范

    律师费的合理性 律师收费的方式和要求 附条件收费(附条件收费的特殊要求 不能附条件收费的情况) 财物保管(证据材料的保管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第五节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概念(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的状态) 律师—— 委托人利益冲突 委托人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 连续性利益冲突)

    第六节 执业推广

    业务推广(业务推广方法 业务推广原则) 律师广告规范(律师广告的主体 律师广告原则) 律师宣传规范

    第七节 律师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尊重与合作 禁止不正当竞争(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节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的执业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第九节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义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参与律师协会活动的义务 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

    第十节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回避义务 律师的真实义务 庭审仪表和举止规范 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 维护司法古正当性与正派性规范

    第十一节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为规范 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二节 律师的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行政责任(处罚种类 应受处罚行为及处罚权限 处罚程序) 律师的纪律处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处分方式 处分的实施机构)



    资料来源: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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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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