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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史纲 张玉敏 李雨峰
摘 要: 研究中国版权史时,至少应当考虑复制技术、作者地位和外来影响等三个方面的因素。印刷术的发明给文化成果的保护提出了不同于手抄时代的新课题,促进了现代版权观念的产生。复制技术对文化成果保护的挑战在20世纪70年代再一次影响了中国版权法的发展。中国古代文人所持的学术与政治一体的传统以及第一代领导人对知识分子作用的估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共和国之后知识分子的命运。近代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是在西方列强的敦促下完成的,在之后的岁月里,美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版权法发展的走向。
关键词 版权史 复制技术 作者地位 外来影响
一位年轻的版权法学者在研究中国版权史时曾经考究了复制技术、作者地位和外来影响等三个方面的因素,【1】认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变化凸现了中国版权法的历史演变进路。
一
早在印刷技术发明之前的历史阶段,就产生了剽窃现象———它是口头文化转向读写文化的派生物。据考,英文plagiarism(剽窃,抄袭)一词是由公元一世纪左右的罗马著名诗人马歇尔创制的。【2】在那时,剽窃已被视为可耻的行为而受到谴责。诗人马尔蒂阿利斯在给他人的信中曾这样写到:“据说你在背诵我的诗句时总说它是你自己创作的。如果你愿意承认它为我所作,我将无偿地奉献给你;但如果你想把它称为你的诗作,你最好把它买下来,这样它就不再属于我了。”在中国古代,成书于公元前四、五世纪的《礼·曲礼》告诫人们,行文“毋剿说,毋盂同”,其注曰:“剿,犹掣也。取人之说以为己说”。这里的“剿说”作为一种不良现象而提出,其含义已等同于后来的“抄袭”、“剽窃”。剽窃一词正式出现在唐代,据唐人柳宗元《柳先生文集》中的《辨文子》记载:“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舍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显然,至晚在唐,剽窃前人之书现象已非常严重,受到了当时文人的谴责。首载史籍的剽窃纠纷是发生在魏晋时期的“郭窃向注案”。对法学者而言,这一事件本身的真实性并不重要,其意义在于它反映了时人对窃取文化成果的看法。可以认为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无法律的制裁。这段时间没有制定法律确认对作品权利的实际原由被认为是,任何盗版者都将不得不支付和其他出版者同样多的资金来购买和维持用于侵权的手抄奴隶,让其抄写那些正在被销售的图书。因此,盗版者很沮丧,因为他们不能像比较好的传媒那样低投入高产出。【3】同现代版权观念相比,那时的剽窃并未在作品与思想之间做出区别。事实上,剽窃不仅指对作品的抄袭,还包括对观点的侵占。有趣的是,斯葛多学派的创始人芝诺就常被柏拉图的弟子指责剽窃了学园的学说。【4】
印刷术的发明为文学艺术领域的智慧财产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在此之前,图书贸易非常有限,现代版权观念在这种贸易中毫无意义,也没有它赖以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因为书商只要一将书籍卖掉,他就能够收回他抄写一本手稿的投资。这是一个没有书籍库存的时代,因此它没有保护长期投资的经济动因。而今印刷商不得不在印板上投资,不得不雇用熟练的技术工人,也不得不购买一些用于消耗的油墨和纸张。所有这些都是一种潜在的资本投资,而其资金的回收却相当缓慢。在西方,有人这样评价印刷术对图书业的影响:“当印刷变成了图书产品的基本手段时,至少在1480年在南欧是这样,整个图书业变得竞争非常激烈,印刷商不得不寻求一种手段来保护他们的投资”。【5】
印刷术的发展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同时也动摇了帝制中国的意识形态。一旦代表威权的知识不再垄断在上层精英之手而丧失了神秘性,其权威便遭受了怀疑。管制是不可避免的一种维持方式。同时,印刷商也开始寻求对其经济投资的保护。这样,便产生了图书垄断经营。自宋代以降,我国地方官员便曾发布过檄文,禁止对某些图书的盗印。1265年,福建转运司发布檄文,曰“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雕诸郡志,名曰《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两书,系并本宅贡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掠,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去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板,断治施行。……右令出榜衢、婺州雕书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所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故榜。”【6】然而,这是否属于版权保护在近年来曾引起激烈的争论。有的学者基于文化论的立场,认为帝制中国时代皇家给予某些图书印制的垄断进而对盗印这些图书的现象进行制止的行为乃是帝国控制思想流传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主要理由在于古代中国没有智慧成果私有的观念,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而且国家制止盗印也没有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一句话,帝制中国没有把对图书盗印的现象当做私权的内容。【7】相反的观点认为,如果从西方自由民主的传统上讲,中国的政治话语传统中的确找不到国家威权和个人权利,或国家权威与市民社会这样一对对立的概念。但是,如果坚持民法所体现的自由民主传统,则非常危险地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我们应该面对的是中国事实上存在的东西,并去理解它的逻辑与实践。【8】即使官方的意图真的是为了维护皇权,但官方意图也并不能独断地决定这一事件的性质,也不可能垄断对这一事件的不同解释。【9】从技术看,地方官员对这些图书给予保护的理由是“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而保护的目的在于“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致徒劳心力,枉费钱本”,保护的措施是“陈告、追人、毁板”,这和今天的版权保护没有不同。【10】事实上,思想控制和权利保护并不是完全矛盾的。相反,盗印在皇朝与民间刻坊那里构成了他们共同关心的话题。下层的民众与上层的权贵受感于同样的不测,这本身就暗示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有着紧密内在关联的文化网络。然而,下层民间刻坊与上层权贵的生活所依赖的手段不同,因此,他们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也就当然存在着差异。与此相应,盗版对他们形成的冲击也就不尽完全相同。在这里产生了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并存,统一的是他们共同对盗印行为的控制预期,不同的是他们对盗印本身的看法。因此,可以说盗印构成了一块硬币的两面,经由对它的控制,上层皇权与下层民众在这里达成了一致———下层民众得到了经济利益,而上层皇权得到了政治稳定。
自纸张与印刷术出现并加以应用之后,我们可以发现:从国家禁止某类书籍的私刻刊行到对某些书籍授权禁止他人翻刻,其间发生了一个不那么引人注目但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印刷术导致的印刷品的流行动摇了皇室意识形态的稳固地位,随之,国家开始了对某些书籍的流通的控制。这时候,国家控制的是书籍的发行,而不是盗印。可能正是借用了国家对这些不能容忍的书籍的流行的控制,一些作者或者刻坊巧妙地抑或是偶然地获得了国家对自己书籍的授权,以禁止他人盗印。这样,“翻刻必究”便构了我国文艺出版界的星星之火。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禁止某些书籍流通的目的在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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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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