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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释义(二十五)
    【 作者·曹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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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释义(二十五)
      
     
     曹诗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诉讼离婚程序和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修改。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条规定,男女双方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 予以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在法学上称为诉讼外调解,又称为诉讼前的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司法调解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婚姻登记机关等部门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当事人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就维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外调解的好处有:一是我国民间习惯一直有这种调处民事纠纷的传统,以此处理民间纠纷可以不伤或少伤和气,符合人们的心理,便于当事人接受;二是当地有关部门对纠纷情况比较了解,容易抓住矛盾重点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处理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夫妻和好,增进团结和稳定;四是就地解决,不耽误当事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五是大量的纠纷解决在基层,不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得到合理解决,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和诉讼成本。

     诉讼外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达成某项协议,也不得阻止或妨碍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外调解的规定无论在婚姻法上,还是民事诉讼法上都是任意性规范,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是否采用诉讼外调解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它只是离婚诉讼前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讼渠道,并不影响当事人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

     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是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此,双方应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三是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仍存在争议,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指当事人不同意或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必须由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提起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而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次,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对财产分割、债务的清偿或对经济帮助存在争议。上述各项争议在离婚诉讼中,有的是单一一项有争议,有的是同时几项都有争议,需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其中,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处理其他几项问题,所以统称为诉讼离婚。再次,诉讼离婚须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

      (1)人民法院首先应该予以调解。无论是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而提出的离婚诉讼,还是男女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除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无法调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作出判决。

     诉讼中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与诉讼外调解不同,诉讼中的调解既是法定的应然必经程序,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首先应该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要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对当事人双方加以说服教育,帮助当事人互相沟通,互谅互让,引导当事人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或要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审判人员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有足够的耐心,要掌握沟通和说服的技巧。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应久调不决。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或是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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