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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与法学专家座谈检察制度改革
    【 作者·陈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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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与法学专家座谈检察制度改革
      
     
     陈卫东 龙翼飞 陈兴良等
     
     
     
      
       
     
     
        
         

     主持人:
    戴玉忠(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朱克辛(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总编)

    主持人的话: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话题,是当前的热门话题。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并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共同举办这个研讨会,请与会专家、学者就我国司法体制特别是检察制度改革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戴玉忠
    一、近年来高检院推行改革举措的经过:
    为了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去年4月韩杼滨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了检察改革工作座谈会,最高检察院决定正式向全国检察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推行的六项改革措施:
    1.检务公开。
    2.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3.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
    4.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5.机构改革正在运作中。
    6.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
    上述六项改革措施在全国检察系统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今年二月,高检院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察改革。
    最近,高检院又提出了当前深化改革的五个方面:
    1.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诉讼监督。
    2.研究、论证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3.修改和完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等级制度。
    4.研究探讨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
    5.研究探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改革。
    二、在三年内实现六项改革目标:
    1.改革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2.改革检察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
    3.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4.改革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5.改革检察机关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
    6.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三、当前检察改革遇到的主要问题:
    1.宪法和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是在具体行使职权方面和行使职权的程序方面法律还是不完备。
    2.领导体制问题。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管理、经费保障和业务决策等都需要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完善。理顺、完善、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对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是有必要的。
    3.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成为制约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因素。
    4.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改革检察机关的用人机制。
    5.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制约、监督工作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控辩式的特点,但是公、检、法三家的运行机制并不完全适应。
    四、司法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
    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应当注意坚持几项原则:一是要坚持解放思想的原则,大胆探索和建设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二是坚持宪法原则,坚持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三是坚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国情出发,并积极研究、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作法和经验;五是坚持全局观念,全面研究我国的诉讼结构和各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通盘考虑司法权的配置;六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利于依法惩治犯罪,又有利于保护人权,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

    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审前程序体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是司法改革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国外的情况不同,以美国为例,司法权属于法院,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隶属于司法部。我国法律没有界定检察机关的性质,传统意义司法部门包括三家,现在也有的教材将公安部门划分出去。
    我认为司法具有四个特性:即终局性、独立性、被动性和消极性、中立性。而检察的属性是检察一体化,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明显的行政特性,下级服从上级,但是检察一体不同于典型的行政机关,检察官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他服从于法律。检察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机关,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
    二、检察机关的权力属性问题。检察机关在西方就是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把犯罪分子提交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我国的检察机关继承了传统的因素,同时也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机关行使的就是检察权,检察权的内容是:1.自侦权;2.起诉权;3.侦查监督权;4.审判监督权;5.执行监督权。这些权力有机地结合构成了检察权的组成部分。
    这些权力中有一些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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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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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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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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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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