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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大纲、教材、法条增删减
    【 作者·姚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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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大纲、教材、法条增删减
      
     
     姚海放
     
     
     
      
       
     
     
        
         

     一、总体情况分析



    在2003年司法考试中,民法部分分值从传统的100——120分下降为60分,民法传统分值大户的地位一去不复返了?事实上分值的变化并不反映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下降,这只是03年司法考试的特例,分析原因具体有两个:其一,03年卷四出现了第八题主观论述题,并且分值一下子占到三十分,考察内容属于法理和行政法,相对挤压了传统分值较大的部门(民法刑法)分值。应该说随着今年司法考试总体分值的变动,03年这种不合理的分值分布现象必定会有改变,民法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基础性地位不会动摇。其二,03年民法部分分值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民法部门中考查知识点的危机。从首届律师考试到现金的司法考试,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是司法考试最钟爱的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知识考查点,均在不同程度上被历年的考题多次覆盖。为了避免考查知识点和考察形式的重复,出题者一方面想方设法增加新场景,并努力考察新的司法解释来避免考题雷同和重复,另一方面也是非常无奈的将分值压缩,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国人有云:“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民法对司法考试而言,仍然是成功的必要条件。

    综合分析04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部分,整体上的内容没有太大变化,体现出考查知识点的相对稳定性,说明“重者恒重”的基本道理。但是在考察方式方面,预计会更加灵活,增加考察区分度,突出考察“司法能力”

    考生在复习时,建议要“奇正相济”。“正”是指历年的重点,如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权优于债权、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等重点被多次考察。一定要精通。“奇”是指对大纲和教材增删部分,要作好出题者出“奇兵”的防御准备,要认真分析,精心应对。

    要克服“三大错误倾向”:

    一是力戒“急功近利”,要循序渐进。民事法律理论经过历史的积累,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所以要全面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做到系统化、完整化。同时也是司考重在考察司法能力的基础。民法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考察认知性知识的法理、宪法、国际经济法、职业道德。因此,要提早复习。

    二是力戒“学究式复习”,要点到为止。“学究式复习”是指复习时,对于所有民法内容都进行研究式复习,不论重点与细节都研究,这不符合应试的要求。每个考点要求掌握的程度在大纲和教材中有所体现,要注意把握分寸。如民事法律行为中出现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类,但是不要深入研究物权行为理论,因为这是可以写博士论文的题目。

    三是力戒“单一式复习”,要综合复习。灵活运用考试复习技巧,做到“事半功倍”。首先是基础理论提高阶段,系统复习重点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辅以一定数量的套题及模考分析,透彻、系统地掌握理论性强的内容。其次是全面复习的强化阶段,其更侧重于重点法条的分析与理解。第三是对重点法条进行融会贯通的复习和典型案例解析,提高做题技巧。第四是模考冲刺阶段,用全真模考来测试自己的得分能力,对知识体系进行全面的检测。第五是考点、重点、难点的最后突破阶段,精选重中之重,完成最后的查漏补缺。

    最后,针对成年人复习的特点,还需要特别指出: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将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归纳整理和分类,记录在笔记本上。因为这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将大量的出现在司法考试的干扰选项当中。而作出整理归纳工作将会是每一个考生成功跨越过关线的“金钥匙”。



    二、大纲的变动



    04年民法大纲整体比较稳定,但是在局部上有所修改。与0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大纲知识点比较,这些变动具体表现在:

    第一部分  从第一章到第七章

    这部分内容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表现在民法总则的内容,所对应的法律文件基本上是《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当然,在民法学中,总则的部分理论体系非常完整、逻辑体系严密,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才能对近年来出现的理论考察倾向有所把握,因此建议在掌握相关法条之外,还需要从理论上把握知识点,因为在大纲基本要求的内容中明确提到“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因此,在复习的时候,需要针对常考知识点结合教材进行理论理解,例如: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在法条中没有集中表述,需要参考物权法中物的概念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类型等知识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删: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改:将“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评: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从原“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中重点突出出来,表明了司法考试对有权司法解释的重视,并且在民事案件中注重高法的司法解释,这与近年来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对高法民事司法解释的注重考察思路完全一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改:将自然人“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改为“住所的法律效果”

    评:03年大纲当中要求掌握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而改为“住所的法律效果”,不仅涉及到民法中的住所法律效果,而且涉及到除民法以外的其他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当中“住所的法律效果”,因此在范围上更加广泛。

    第七节 个人合伙

    增:个人合伙的特征

    评:理解个人合伙的特征,对掌握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承担方式、个人合伙的人身信用关系等方面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可以进一步全面掌握个人合伙制度,体现理论考察难度增加的总体考察特点。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删:法人人格否认

    评:法人人格否认现在立法中还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已经成为学说中认为需要规定的一项内容。尽管在法人部分删除该知识点,但是在人格权中仍然包含了法人人格的内容,所以应当做一定程度的了解,避免知识点的生疏。

    第三节 法人机关

    删:法人机关的特征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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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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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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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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