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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程(五) 邹平学
3.3. 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
3.3.1. 精神文明概述
1、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概念
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程度和状态。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精神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主观世界的改造、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的成果。
2、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
3.3.2. 宪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1、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宪法和宪政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近现代的重要成果,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制度文明。
2、近代精神文明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理论指导。
3、精神文明也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内容作了全面确认和规定,在世界宪法史上具有独创性。
3.3.3.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的主要内容
文化建设:三点重要意义,四点基本内容(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是发展科学事业。三是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四是发展文化事业。)
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意义,四点基本内容(一是培养“四有”公民。二是提倡“五爱”公德。三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四是反对各种腐朽的思想。)
4. 国家形式
4.1. 政权组织形式
4.1.1. 政权组织形式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或国家管理形式,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的政权机关。
4.1.2.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君主立宪制
①二元君主立宪制 ②议会君主立宪制
(2)共和制
①议会制 ②总统制 ③委员会制
2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共和政体,可称为人民代表制。其特点有三。
4.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含义:它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国家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历史发展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逐渐形成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 建国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4.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
根本政治制度的含义:在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凝聚、协调政治制度体系的作用,支配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是根本政治制度。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是国家权力机关。
4.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从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产生过程、组成、职权运用及它与其他同级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它确实全面地体现了我们国家各阶级、各阶层的构成情况,能广泛地吸引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参加国家管理,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而奋斗。
4.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3)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而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而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所有其他制度赖以产生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确立,它就可以制定法律,创造其他制度。我国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制度,如选举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工会制度、教育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等,无不直接或者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建立。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4.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4)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它全面地、全权地地代表人民实现人民的权力。我国有许多制度,如司法、财政、教育、军事等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都是直接或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另一方面它们只能代表国家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和制度有许多,如立法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在实现民主的主体、范围和效能方面都要受到法律或者事实上的限制,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全面地、全权地代表人民实现人民的权力。
4.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有突出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其优越性具体表现在:
1、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人民参加选举的过程,就是直接参加管理国家的过程。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各阶层、各行业、各民族、各地方的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为了保证人民与代表的密切联系,有助于人民管理国家的意志通过代表贯彻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要对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举的代表。有关法律还要求,人民代表要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2)
2、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既是议事机关,同时也是工作机关。它一方面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又产生和组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并监督这些机关贯彻执行法律,这些机关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和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有效性。此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向人民群众传达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的精神,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4.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3)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中央和地方的一致性。宪法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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