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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经济报道]手机拍照遭遇立法者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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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经济报道]手机拍照遭遇立法者挑战
      
     
     
     
     
     
      
       
     
     
        
         

       全国人大草拟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其中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作为今年手机最大卖点的摄像功能正在遭遇立法者的挑战。

      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收到一份由深圳市人大代表发来的议案,要求就利用手机进行拍照的行为进行限制,并出台相关法规。深圳市公安局在回应该议案时表示,用手机偷拍他人隐私,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并同时透露,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将日益泛滥的偷拍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是否立法正在讨论中。



      法律边缘

      记者以此求证于深圳市法制局办公室曾主任,他对“深圳市将对手机偷拍立法”予以否认,但表示“有人大代表的议案,我们还在研究”。

      今年深圳市“两会”期间,王丽等11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议案指出,“有些人利用手机进行偷拍,用于非法商业目的……应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权”。该11位人大代表希望通过地方立法限制手机偷拍行为。

      但是深圳市公安局在给人大的回应中认为,全国人大草拟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其中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公安局在对草案稿的反馈中,重申了对偷拍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的治安处罚条例对手机偷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为此报案的人也很少。”市公安局的人士透露。而草拟中的《治安管理处罚》已有相似约束偷拍行为的规定,因而对地方是否就此立法还需进一步探讨。

      但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具体到手机偷拍行为,法律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区,深圳市有关部门向民众建议了两种变通的救济途径:一是由场地管理者自行规定在所管场所手机的使用规定,比如浴室、游泳馆等,禁止拍照手机的使用;另一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

      “但民事诉讼耗时漫长,对于紧迫性的权利侵害,救济的效果未必佳。”金焰说。

      对于拍照手机这种最近两年才出现的新产品,法律的滞后,不仅仅存在于中国。事实上,这也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面临的普遍难题。

      今年5月12日,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反视频偷窥法案》,禁止人们利用微型设备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拍摄任何图片,违者不但要被课以罚金,而且可能被判入狱。

      而日本、意大利等国,均限制拍照手机在健身房和政府机构等地方使用。

      韩国政府则规定,厂商生产的新型拍照手机,在拍照瞬间强制保留“喀嚓”的快门声,即使手机设置为振动、静音模式也不例外。

      而台湾地区的“立法会”近来也有议员发起动议,认为岛内偷拍之风愈演愈烈,急需政府加以规范。

      但也有业内人士不服:“刀子可以杀人,难道连刀子都不让用?”他们认为,应当约束的是用户的使用行为,而非对技术的改进。

      TCL的U8手机,因可在静音模式下用侧键拍照,且摄像头位置隐蔽,曾一度被消费者称为“偷拍王”。该公司表示,“除了努力使自己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的服务,厂商别无选择”。



      营销双刃剑

      拍照手机出现迄今不过两年多时间,但是市场对拍照手机的需求,用“井喷”来形容亦不为过。

      根据权威市场研究公司StrategyAnalytics和Gartner对全球手机市场的统计,2002年拍照手机销售量为1800万部,2003年的销售量达8400万部,占全部手机销售量的16%。据投资银行瑞银预测,2004年拍照手机销售量将达..55亿部,占总销售量的44%。2003年上半年,全球拍照手机的销售额首次超过传统数码相机。

      三星去年在全球拍照手机市场份额名列第三,销售了991万部,而他们今年拍照手机的生产计划是3300万部;LG本年度欲销售1700万部拍照手机,去年他们的销售量仅为118万部。

      中国的手机生产商们也不甘示弱。康佳人士向记者透露,本年度推出的50多种新机型中,拍照手机将超过一半。国内大部分的厂商,将“宝”押在了拍照手机上,其销售目标占到总销售量的80%。

      “2004年,是真正的‘拍照手机年’。”CECT控股公司新闻发言人罗莉红说。

      但更重要的拐点,在2003年就已出现。这被解读为手机业进军摄像市场的一个里程碑。

      拍照手机的大行其道给厂商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却引发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2004年3月11日,广州市民龙先生在网上偶然发现一幅“春光图”,图中人物衣着酷似其女友。龙先生愤然向报社投诉:“这种偷拍人隐私的行为是不是违法?”

      同样在香港,一25岁男子在书店利用拍照手机,偷拍一女子的裙底,被当场擒获。事后,警方发现该青年手机内竟存有40张女人裙底照片,涉及女性达10多人。

      大多手机配有蓝牙、彩信等无线传输功能,或者配备数据线,偷拍者可轻易将所拍照片传入互联网,散播速度极快,对受害人的伤害通常难以挽回。

      此次关于手机功能使用的首度立法实际上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日益丰富的手机附加功能是否会触及法律?提供此功能的手机厂商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客观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不会涉及到手机厂商的责任追究,但如果由此形成的社会问题引起了法律纠纷,这会对相关行业组织提出规范的要求。”金焰对本报记者说。他认为,立法的介入可能会督促行业标准的制定,比如强制加入“喀嚓”声等。

    见习记者 陈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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