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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 王长军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检讨审判分离,确保司法公正的今天,其功过存废成了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应当说,废除审委会已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见,但因诸多原因,尚难以实行。笔者认为,在审委会尚未废除的情形下,欲扬长避短,真正发挥审委会集体讨论,吸众人之长,体现其最高决策,保证案件公正裁判,亟需从程序上规范其运作。实践中由于无此规定,各地法院在讨论案件时形形色色,诸如仓促议案,在事实上争论不休,人云亦云,草草了结等现象较为突出,审委会甚至成为少数人达到个人目的操纵案件的工具,既严重损害审委会的形象,也难保案件质量,产生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亦明确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审委会成员的选任。审委会委员长期被视为一种政治待遇,注重职位,被行政官员所垄断。这些人常因行政事务而脱离审判实践,或因专业知识不足而难以胜任职责。高水平方能确保其权威性,因而在大力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情况下,审委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审判长资格的优秀法官中选任,注重知识而非资历,注重学历而非年龄,注重才能而非职位。特别要遴选法学知识渊博,品行优良,具有公信力的学者型、专家型法官为审委会委员,而不问其年龄、资历,以提高审委会的素质。审委会人员应当是单数,这样有利于作出表决结果。
二、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委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是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总结审判经验。
司法实践中,除最高法院外,几乎所有地方法院的审委会均热衷于案件讨论,疏于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荒于总结审判经验。只要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的都提交审委会讨论。有的法院每年讨论案件高达四、五百件,几乎每周讨论,审委会忙得不亦乐乎,其案件质量令人堪忧。《纲要》规定:“审委会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应明确界定:
1、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重大案件包括: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审判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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