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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行政法学专家:“禁摩”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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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行政法学专家:“禁摩”没有法律依据
      
     
     
     
     
     
      
       
     
     
        
         

       山东济南又要“禁摩”了!今年8月2日,该市将举行“禁摩”听证会,主要内容是“禁止二冲程摩托车办理挂牌登记以及现有二冲程摩托车限期淘汰”;广州5月1日开始限制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2007年市区中心区域将全面禁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地方政府的“禁摩”行动仍在继续。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全国“禁摩”、“限行”的城市在130个以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禁摩”违反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损害了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的利益。

      “禁摩”违反了客观规律且没有法律依据

      “咱们的社会生活水平还没有达到人人买得起汽车的地步,花上几千元钱去买一辆摩托车,在很多地方是很合算的。”较早前接触西安“禁摩”时,杨教授就颇有一番感慨,“‘禁摩’
      实际上违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从各地的情况看,“禁摩”包括停止核发摩托车牌号、限制摩托车在某路段、某区域、某时段行驶。杨教授认为,“禁摩”限制了老百姓行为自由和使用(驾驶)其财产的权利,“法治政府规定限制老百姓权利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显然‘禁摩’没有这样的依据”。
      摩托车备受指责跟交通安全不无关系。“你伤害了我,还呼啸而过。”相信很多人对此感受颇深。的确,某些摩托车车主确实“开车很野”,闯了很多祸。“但是,也有那么多车主老老实实地开车,不能因为某些人违反了交通规则,而限制了所有摩托车车主的行为自由。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可达10万,相信绝大多数都是各式各样的机动车造成的。你不能因此而禁止生产和使用所有的机动车吧?”
      各城市“禁摩”的理由还在于“道路交通饱和、废气噪声污染、影响城市形象”。杨教授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其中有一种“好大喜功”的思想在作祟,也是全能政府理念和无知的表现。据杨教授介绍,6月份他去欧洲时,发现当地家庭用车小型化,很实用,性能也很好,但并没有影响到城市形象。对于废气噪声污染问题,杨教授说:“首先需要确定的事实是摩托车污染到底有多严重,要控制污染,政府可以提升标准,要求像汽车那样必须符合欧Ⅰ、欧Ⅱ等标准。”“如果说摩托车占道,那货车岂不是更占道,禁货车吗?显然不太现实。”
      “交通工具各有特点,各有所长,各有使用范围,关键是要如何规范管理,让它们各行其道。”

      符合机动车登记申请法定条件就应当给予登记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杨小军教授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号牌发放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五条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予登记、发牌照,但一旦符合条件,就必须予以登记,并发放牌号。这项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代步工具实现行为自由的权利”。
      据报道,许多城市停止核发摩托车号牌多是以“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公告”、“政府通告”等名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能不能上路,许可的权利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什么各地由政府决定?“我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政府凭什么去做这些事?”杨小军指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审查,而非自由裁量。公安部门如果依据政府会议决定、通告、会议纪要‘禁摩’其实就是增加了条件,在法定条件之外。”
      “当然,也有城市会说,我没有不让你行驶,只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而限定不能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时段内行驶。”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杨小军认为,该规定是对所有车辆而言,目的是彻底解决交通流量的问题,而非对某一类车辆进行限制。限制排气量小的车型或限制摩托车,至少体现了不平等。“这种以‘身份’定乾坤的做法,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延续”。

      已经授予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改变

      杨小军认为,“禁摩”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他说:“消费者申请机动车辆登记、拿牌照是经依法许可的,他交各种费用时,有一个预期利益,即为了使用,‘禁摩’则与车主获得行政许可的初衷背道而驰。许可了却又限制,这就是不讲信用了。”
      “摩托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也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他们若是依法成立的,其也获得了行政许可。摩托车生产商生产摩托车不是为了摆设,而是为了销售、消费,进而实现利润。消费者不能使用摩托车了,就会波及生产、销售环节。堵住了最后一个消费环节,那还许可它生产、销售干什么?”
      杨教授较为欣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赔偿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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