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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
    【 作者·盛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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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
      
     
     盛杰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具有积极影响。但同时具有消极影响,出现或将出现市场垄断,需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必要的法律对策:1.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横向“梯度开放”规划和纵向年限规划;2.确立企业合并报告制度,监管跨国公司在华购并行为;3.采取双重标准,对跨国公司是否形成垄断进行审查;4.建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5.建立对重要行业的集中度的定期评估制度。
      关键词 跨国公司 在华投资 反垄断 对策

      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是近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企业与外国的垄断组织处在面对面的竞争状态,我国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会受到来自外国垄断势力的威胁和干扰。本文主要针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法律对策。
          一、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新动向及带来的问题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过观望和试探于90年代开始大批涌入。截止1996年底,国际知名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200多家在华建立分支机构,如美国的IBM、杜邦、通用,德国的大众、巴斯夫,日本的松下、日立,法国的罗纳——普朗克,瑞典的爱立信,韩国的大宇等等。各跨国公司近年来还不断扩大其投资额,其中巴斯夫在华投资由1993年最初的3000万美元,到1994年与扬子石化合资时就增长了三倍。
      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呈现出如下新动向:
      1.注重利用我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时机,积极并购大中型企业,尤其是某些行业的龙头企业。
      1994年引起媒介广泛注意的“中策现象”是一个典型。中策公司是香港一家上市公司,从90年代初,利用“嫁接”国有企业之机,相继收购了福建等地41家国有企业和轻工系统101家企业。百余家企业中,杭州橡胶厂是当地的利润大户,银川橡胶厂是化工部定点的十家橡胶厂之一。还有泰国Pokphand集团公司、日本夏普、三菱电机、美国杜邦、德国西门子都有不同规模的并购龙头企业的行为。通过并购我国的大中型企业,跨国公司不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成套生产设备以及熟练的劳动力,而且能够隐性地突破我国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限制,通过被并购企业的销售渠道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2.对合营企业多要求按出资份额享有经营管理权,并力争实现绝对的控股
      1994年设立的999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控股在50%以上的占46.34%,控股50%的占7.2%。[2]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跨国公司的投资已经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具备垄断或实施垄断的能力。例如医药行业中全国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占51%以上的有7家、占50%的有5家,只有1家中方出资占73.6%。计算机行业中长城、四通、中环等外商投资或协议投资的项目,外方均占有控股权。在移动通信设备方面我国有近200家工厂,但大多数处于SKD、CKD生产阶段,技术层次与本地化率均很低,无力与跨国公司竞争,目前市场占有率只有10%左右,90%的市场被跨国公司占领。[3]
      3.利用合资之际,抢占国有品牌和市场
      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的扬子集团公司与德国一家跨国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时,德方要求占有60%的股份,并将其拥有的“西门子”商标许可合营企业“无偿使用”。却用9600万元人民币将“扬子”商标收购归合营企业,50年后再由中方买回。显而易见,德方占有合营企业的控股权,完全可以决定使用“西门子”商标而将“扬子”商标束之高阁,50年后,市场已经被“西门子”占据,“扬子”复出,能奈其何?
      4.积极要求设立在华的控股公司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规模扩大,分公司数目增加,为了顺利实施其复合一体化战略,跨国公司纷纷要求在华设立控股公司,以便以现代化的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其在华投资,并要求享有进出口权和国内贸易权。我国已经有保留地批准了一批跨国公司的申请。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惠普、IBM、杜邦、摩托罗拉,日本松下、日立,德国西门子、赫司特、拜耳,荷兰飞利浦等。但是,控股公司的本质是通过产权经营,以较少的资金支配较多的资金,而且控股公司与母公司通过协调,形成一体化的势力,容易对民族工业造成威胁。因此,对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控股公司不应盲目乐观。
          二、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从上述对跨国公司投资新动向和带来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跨国公司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不容忽视的弊端,对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据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规制。
      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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