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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案例(1)
    【 作者·杨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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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案例(1)
      
     
     杨秀清
     
     
     
      
       
     
     
        
         

     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活和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解题思路】

    本题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发生争议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的事实关系,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

    4.李某或者王某均享有诉权,对该调解协议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货物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书进行抗辩。



    【解析】

    1.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有生效的执行依据,而执行依据的形式为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执行依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其解决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此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协议就发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相应的生效条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而合同内容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该合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4.根据传统的观点,诉讼标的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有两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民事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货物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或者效力发生争议,则应当对货物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应当为调解协议的合同关系。如果是申请变更调解协议,则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主张变更调解协议或者反对变更调解协议的理由;如果主张撤销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同样是主张撤销或者反对撤销的事实理由,但是,如果法院依照申请撤销了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自始归于无效,此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则只剩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标的只能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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