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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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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

    一、    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而滥用诉权既可能有程序意义上的,也可能有实体意义上的。另外,两者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有所不同。

    二、    正确评估恶意诉讼的影响,妥善处理防范恶意诉讼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应当说,恶意诉讼现象的出现由来已久。不仅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其他民事诉讼中也有这个问题。社会上之所以对知识产权领域里的恶意诉讼反映得比较强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导致恶意诉讼的可能性更大。比如有关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以下简称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就是知识产权诉讼所独有的,有可能被权利人滥用。再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侵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和广泛性,并且不经过实体审理往往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与国际接轨,但我国有些企业还不适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知识产权保护还只是处于宣传层面,对社会公众的实际生活尚未产生太大的影响。进入九十年代,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对社会公众的实际生活和切身利益,特别是企业的经营产生越来越多的实质性影响。当面临外国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时常有不适应感,抱怨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因而出现了以恶意诉讼“突出化”为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过度论”的倾向。

    关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就前者来说,确实不能排除恶意诉讼的问题,但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恶意诉讼是基本上能够得到遏制的,不会造成恶意诉讼的泛滥;就后者来说,根本就不是恶意诉讼问题,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防范恶意诉讼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首先,我们应当对当前的主要矛盾有一个比较客观的判断。与会者一致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矛盾,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依法打击、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仍然是执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突出任务。保护人民群众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依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只有正确把握当前的主要矛盾,我们才能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恶意诉讼之间的关系。其次,一方面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充分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依法防止、制止权利人恶意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能因为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而限制权利人依法行使诉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忽视恶意诉讼以及其他滥用诉权的问题。

    与会者认为,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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