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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法条串讲(6)
    【 作者·阮齐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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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法条串讲(6)
      
     
     阮齐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一、法条特点
      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具体包括下述情形: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活动中投保人以与保险机构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虚构保险标的一般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此外,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属性等作虚假描述或隐瞒保险标的缺陷,足以使保险机构陷入误解的,也是虚构保险标的。换言之,对“虚构保险标的”必须作扩大解释,没有购买汽车而骗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将拥有普通楼房的事实编造为拥有别墅、隐瞒以往病史签订生命险合同都是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采用隐瞒保险标的瑕疵的方法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形。
      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知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予赔偿范围,为达到索赔、转嫁损失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理由,使事故成为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理赔的事实;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其虽属赔偿范围,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骗取不应得到的保险金而以伪造、变造受损清单、损失鉴定证明等方法,把保险事故的损失夸大。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编造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方法,法律未作限制,包括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也包括抛弃、毁损等故意损坏财物的方法。
      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相类似,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也是投保人、受益人人为地促成赔偿条件实现、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包括杀害、伤害、虐待、遗弃、非法拘禁、传染疾病等一切的方法,至于方法本身是否达到成立犯罪的程度,在所不问。
      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犯)。投保人是指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间界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机构请求补偿损失或领取保险金,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其或是保险当事人,或是保险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具有相对特殊的身分,其可能实施的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也不相同。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至于该目的产生于投保以前,还是产生于投保之后,都不影响本罪故意的成立。
      二、易混淆知识点
      1.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杀人、伤害行为或者其他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不是本罪的着手,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要求才是着手。已经向保险机构提出要求,但未能使保险机构限于认识错误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理赔的,应成立犯罪未遂。
      2.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焚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所有的财物,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自残、自伤的,都只构成本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行为同时构成放火、爆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应当与本罪并罚。
      3.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4.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法条特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犯罪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构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成立之后欺骗对方,使之单方面履行合同义务,都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自愿”与行为人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自愿”承担、履约义务的诈骗行为。这里的合同包括购销、借贷、技术转让、承包、合伙等。
      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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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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