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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2004年4月4日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法学学术讲座(一)
    【 作者·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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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2004年4月4日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法学学术讲座(一)

          
         
         
         
          
          
          
         
         
          
           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今年的5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我今天向各位法官介绍的是,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以及具体应用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法总则方面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责任制度,也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从第6条到第16条,在这11个条文中,规定了很多重要的新型的侵权责任制度,比如说第6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新规定;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也是最新作出的详细规定。以下分别规定的是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帮工人责任等等,讲的都是具体的侵权制度。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就是第17条到第35条规定,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赔偿项目和具体的计算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的意义。最后一个条文是第四部分,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也就是第36条的规定。

      我的介绍,想作为四个问题来说,第一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意义以及它存在的一些缺点;第二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规定,理解及其适用;第三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理解及其适用;第四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问题。最后的一个条文就比较简单,没有什么可叙述的了。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意义以及它存在的一些缺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近年来在侵权司法解释当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也是一个做的比较好的司法解释。从它的意义上来比较的话,这个司法解释比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稍微差一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在这十几年中作出的侵权法司法解释当中,写得最好的一部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已经有了三年了,现在再回过头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也还是做得最好,应当说几乎没有缺点,只是存在一点缺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向前迈进了大大的一步,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对于身份权的保护,都向前大大地前进了一步,错误的地方几乎没有,缺陷有一点,就是有些地方保护的还不够周到而已。所以,对那个司法解释我曾经写文章说,那是在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我认为,新中国保护人身权的第一个里程碑,是《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二个里程碑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我们期待第三个里程碑,这就是民法典的公布与实施。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意义上,逊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呢?这个司法解释里面也规定了很多好的东西,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里面也有很多明显的缺点,错误的地方一看就能看出来,在制订当中不慎重的问题在里面表现得比较清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好的方面,我想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凸现人的价值和权利本位观念,全面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最重要意义,就在于确认和凸现人的价值、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本位思想。在现代社会,民法就是人法,就是人的权利法,确认人的价值,保护人的地位,就是要保护人的权利。生命、健康和身体,是自然人的人格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是对人的最严重的侵害。突出人的价值、突出人的地位,就是要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救济这些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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