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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2004年4月4日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法学学术讲座(三)
杨立新
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类型的侵权行为
这个问题就是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到第16条共11个条文规定的内容。这一部分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很多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关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1999年上海市法院受理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后来就叫做“银河宾馆案”。从这个案件之后,这种类型的侵权案件就受到了法官的关注,也受到了法学家的关注。1999年,上海市银河宾馆发生一起客人在客房内遭劫遇害的恶性案件,此后死者父母起诉,向该宾馆索赔133万余元。案情是:1998年8月23日,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全瑞宝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内,7次上下电梯。但对形迹可疑的全瑞宝,宾馆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盘问。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00年6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某入住银河宾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中,银河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之死是凶手所为。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仅仅是为凶手作案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某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不负有侵权责任。据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这个案件现在看起来,也不是没有缺陷,但是这确实是第一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案件。从这以后,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才受到重视和研究,直到现在制定了具体的规则。
下面分几个问题说明这种侵权行为。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类型
这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侵权行为一般把它叫做硬件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种是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把它称为软件方面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三种是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四种就是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儿童没有判断能力,对儿童应该有一个更高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对儿童的这种特殊保护造成了损害,也是一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我把这四种类型简单介绍一下。
(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种说的是设施、设备是硬件方面的侵权行为。我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在2002年的时候,在北京的北三环的路上新建了一座饭店,就是浙江省政府在那建立的浙江宾馆,这个宾馆下面有一个配楼,开了一个饭店,专门经营浙江杭州的本帮菜。在开业的前一天,饭店招待浙江的知名老乡,中央电视台的一个女主持人也应邀参见了宴请,参见宴请的人员就在大厅里面就餐。这个大厅非常大,有一张台子就放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的边上,这个台子就紧挨着这个门,推开这个门的外边是消防通道。因为刚刚开业,这个消防通道的边上还没有装栏杆,这个门一推开,就直接顺到一楼去了。主持人就坐在这个台子上吃饭,刚刚开始吃饭,她的手机就响了。大家在一起吃饭,她不好意思冲着大家“喂!喂!”地说电话,就起身拿着手机往一边走,也可能是因为屋子里面嘈杂,她就推门出去,一边推门一边走着说话,接着是一声尖叫,人就没影了。这些人一听尖叫,就赶紧冲出去,一看人已经在下面躺在血泊中了。赶紧把她送到医院抢救,抢救了十多天人就去世了。这样是谁的责任?开始的时候,死者的近亲属不好意思去起诉这家饭店,就起诉消防局,说消防局没有检查合格怎么让他开业了呢?有一个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就要求国家赔偿,后来法院驳回了这个诉讼请求。后来没有办法,就把这家饭店给起诉了,很快就判决了。她起诉要求赔偿的很多。但是法院判决赔偿35万元,这其实也很多了。这个就是设施、设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做了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对于物业没有管理好造成损害,也应该承担责任,这个也是需要注意的。
(2)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种就是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是人的问题,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责任。这种行为比较典型的,就象在饭店里面吃饭,饭店里面地滑,客人一下子摔倒了造成了伤害,这个是服务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典型的案件就是美国麦当劳的案件,一个老太太到麦当劳里面去吃饭,吃完饭以后到洗手间去补妆,结果地下很滑把老太太摔倒了,脑袋摔破了,法院判决要赔偿。这是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3)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种就是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最近这几年当中,又很多这样的典型案例。第一个遇到的这样的案件,是上海判决的一个案件,说一个客人住到宾馆里面,晚上进来一个小偷来偷东西,被他发现了,他就和小偷搏斗,结果被小偷杀害了。这个案件遇到的问题就是,宾馆是不是要承担死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来,把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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