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霍宪丹文集
我要投稿
|
|
|
|
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 霍宪丹
一、 素质教育是统领和贯穿整个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困境与选择 当代大学教育面临矛盾与困境是:一方面,在教育理念上,通识教育的重要性被不断地肯定,而另一方面,在实行中,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又不断地被淡化,甚至忽视。(金耀基:《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版,第144页。)然而,对于任何文明来说,人文精神才是它的内在的灵魂,科学技术只是实现人的目的的外在手段,科技发展的动力也来自人文精神。正因如此,人文与科技的二元对立引起社会各届有识之士深深的忧虑,可以说“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早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当然也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素质教育的核心是人文教育 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教育体制、培养对象和课程设置等不同层面上,大力推进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结合,可以说,素质教育不仅能充分体现党的教育方针,而且成为统领和贯穿各种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首先,在我国素质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科类)和不同层级的教育和学校,从整体上统筹考虑。其次,在我国由党和政府大力推导开展素质教育,一是源于对原有教育体制弊端的反思,二是为了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全面需要,三是来自于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更新和转变。当今西方国家的大学通识教育在保持自由教育精神的同时,并非反对而是修正专业教育,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必然接受一般教育,即包括人类共同知识经验的学习、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养成以及基本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训练。(刘振天:《美国、加拿大高等学校的道理教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3年第3期,第44页。)中国学者杨叔子教授指出:现代高等教育应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而形成一体的绿色教育,素质教育是绿色教育思想和观念的核心。〖ZW(杨叔子:《时代发展呼唤科学人文的交融——2002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综述》,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23期,第26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发布的《学会生存》报告中明确提出“教育即解放”的口号之后,又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报告中又进一步发挥:“教育的基本作用,似乎比任何时候都更在于保证人人享有他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同前,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这就是说教育要促进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理解。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不仅是价值引导和自我建构的统一,而且是人们寻求解放的过程。离开了人的完善与全面发展,也就没有一流的教育,真正的大学教育是一种自我教育,而不是通常用某种既定知识教导、训导、调教年轻人。大学中的素质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是人文(文化)素质教育,因为,素质指的是人的本质,人本身,不是肉体,而是文化,是内在精神——它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人的内在状态,是智慧、悟性、灵性、境界,表现为人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说到底素质教育就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即广义的“素质教育”。从这个意义讲,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可称作人文教育,而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姚国华:《文化重建》,海天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649页。)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也就是人文教育。
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这个命题具有双重含义,一个是从纵向角度观察,一个是从横向的角度观察。
1.处于层级结构中的素质教育。如前所述由中国政府推动的全面素质教育包含在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处于大学阶段的高等法学教育,与其他高校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都是在小学阶段、中学阶段素质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的更高层次和阶段的素质教育。也是在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初步形成和确定阶段,继续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科学素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公民教育、艺术修养教育等等。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解决信仰和哲学的问题,只有文化、信仰和教育三位一体,才能构成一个完整人的健全和精神生态。(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岳麓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69页。) 2.处在不同类型(科类)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从狭义上讲,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3页。)由于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也是一项职业,因此,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载《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2002年第6期,第41页。)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反思法学教育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0页。)
3.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在中国,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经过数年的发展和演变,就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要求来说,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其一是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其三是应当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构成“法共体”成员的基本资质。法治的全面推进和最终实现,在一定条件下取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基本资质(这三个资质缺一不可,共同统一于一个个法律人的个体之中。其中职业素养居于核心地位,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和法律技能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一个法律文化的共同体、法治信念的共同体、法律伦理的共同体、意义评价的共同体等等,也就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我们能建设一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3—84页。)
三、法律职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