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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总同共有
    【 作者·韩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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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总同共有
      
     
     韩松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内容提要】总同共有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总同共有主体对总同共有财产享有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总同共有权之实现,须依赖相关的权力组织、管理组织、监察组织及其职责分工与制衡机制。

    【关键词】总同共有、权能、行使机制

      我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一文中曾指出,农民集体所有权可以采取由一定的集体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而且认为这种共同所有形式,不可能采取我国民法中现有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形式,而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为了从逻辑关系上与我国民法中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并称,我将这种新型总有称之为总同共有(注:参见拙文《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并对其有关问题作了初步论述。现在原来论述的基础上再作一些补充论述。 
      一、总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我们这里所用总同共有概念与《越南民法典》第234条规定的群体共有极为相似。按照该条文规定:“群体共有的宗族、村、邑、乡、宗教群众和其他居民群体对用于满足整个群体的合法共同利益目的按习惯形成的财产、群体成员贡献、捐献的财产、接受的赠给、整个群体的财产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的财产的所有”。“群体的各个成员根据协议或习惯,为了本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管理、使用、处分本群体的共同财产,但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群体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注:《越南民法典》,米良翻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比照这一条文我们可对总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作如下概括: 
      (一)总同共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比如一个乡、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居民全体。这些社区范围的全体居民组成的人群共同体,共同对社区范围的公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这些人群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而是以成员个人为本位的非法人团体,其权利义务仍由组成团体的全体成员承受,不由个别成员承受,也不由团体独立承受。因而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也并不失却个人之地位。当成员离开团体时,就不再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成者。全体集体成员都通过一定的群体形式行使所有权。如全体村民通过村民大会行使所有权。由此可见,总同共有权的主体是共性主体与个性主体的统一。在一个总同共有群体中,全体成员都是所有权主体,而全体成员又是由一个个成员组成的群体,每个成员都是总同共有权的主体,但他们作为总同共有权主体又不同于其个人所有权,只有当他们结合为群体,处于群体之中,与群体共存在时才能享有所有权。正如马克思在论及原始公社所有制时曾说:“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二)总同共有权的内容是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法基本精神所确定的平等、自愿、民主、多数议决的原则对集体财产行使统一的最终支配权,实现全体集体成员的利益。集体所有权作为多数人之共同所有权,其行使必然要求体现全体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而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意志的形成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而集体成员民主行使集体所有权,用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就是由集体成员平等自愿参与集体所有权行使、自由地表达意志,最终以多数成员的意志形成集体共同意志,按照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对集体财产予以支配。因此,总同共有权的行使具有个人意志自由与集体意志制约相统一的属性,集体成员的个人意志是形成集体意志的基础,集体意志则是成员个人意志的集中;个人意志不得凌驾于集体意志之上,集体意志也不能脱离成员个人意志而存在。而按照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支配集体财产必然要求去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这种支配主要体现为实现集体财产增值的支配和实现集体财产收益公平分配的支配,而前者又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又是前者目的,两者都统一于集体成员利益最终的实现。从而表现为集体的民主决策、统一管理与成员个人受益权的统一。 
      (三)总同共有权的行使须由其管理体负责执行。总同共有权是全体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权,作为多数人之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主的程序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做出决策,但将支配集体财产的决策即所有权人意志付诸实施,就不可能由全体集体成员进行,而只能由代表全体集体成员的集体组织负责执行。这种负责执行全体集体成员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共同意志的团体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管理体。这就如同国家所有权要由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负责管理一样,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应由集体管理体负责管理。这种管理体可能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是村民小组或其他专门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这样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过程往往有两个层次:一是全体集体成员的民主决策层次,尽可能地把集体成员的意志和要求表达出来,形成集体的共同意志。而在团体的执行层次上,团体要切实尊重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实现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有效地去支配集体财产。 
      (四)总同共有权不可分割。一个总同共有群体的全体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整体不可分割地享有所有权。这是由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本质决定的。这种不可分割性表现为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既不可进行象罗马法中所有权量的分割,也不可进行如同日耳曼法中所有权质的分割。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永远没有现实的应有份,不发生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分割、继承和转让问题。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享有承包经营权,也只是在对土地等集体财产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方式,在集体所有权基础上为集体成员个人设定的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而并不是集体成员个人对集体财产分割享有的所有权,也不是日耳曼法中成员对总有财产质的分割享有而产生的以用益为内容的所有权。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受益权,也是在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基础上对集体公益公用设施或集体福利的受益权。集体福利分配与集体所有权分割是不同的。所有权分割是指所有权共有主体将所有权客体进行划分从而改变共有关系为单独所有。集体所有权不可分割是指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集体成员不得分割作为集体所有权客体的集体财产,既使其脱退集体或死亡时都不发生对集体财产的分割。集体福利分配并不是指集体成员分割集体财产从而脱退集体所有成为单独所有,只是将集体财产收益中的一部分按照集体福利分配原则分配给集体成员个人享用。比如养老保险、教育资助、生活困难救助等。正因为总同共有权的不可分割,就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稳定存在。 
      (五)总同共有成员对总同共有财产享有受益权。总同共有成员作为总同共有权的主体不仅通过民主方式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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