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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历年试题精解(2) 杨秀清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00.卷二.单.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其他组织。 【解题思路和依据】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民事诉讼中可以独立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第6项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本题中,涉及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因此,A县支行是可以独立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的。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
第三节 共同诉讼
★★1.(00.卷二.单.16)齐老汉去世后,他的7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谁为原告?( ) A.齐七 B.齐七、齐六 C.齐七、齐六、齐二、齐五 D.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继承纠纷案件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的试题,审查试题时应注意以下信息:(1)齐七诉齐大侵犯继承权;(2)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3)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4)齐六愿意参加诉讼。因此,根据《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法院对是否放弃实体权利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是完全不同的。
★★2.(99.卷二.单.16)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企业法人分立后当事人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答这一类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试题的基本方法是,首先,确定试题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找出该试题的相关信息。在本试题中,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此后,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因此,根据《若干意见》第50条关于“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正确答案是选项D。
★★3.(02.卷三.多.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取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常见的考查担保合同纠纷当事人确定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试题所涉及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试题中“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这一信息足以表明,丙所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因此,根据《若干意见》第53条关于“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正确答案为选项A、B、C。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从一般保证责任的含义中也可以推出本题的正确答案。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四第6题案例与2000年试卷四第4题案例中涉及。
★★4.(98.卷二.多.54)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二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二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二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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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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