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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隐私权问题
    【 作者·张新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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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隐私权问题

          
         
         
         
          
          
          
         
         
          
           张新宝
         
        
       
      
     
     
     
     
     
      
       
     
     
        
         

     时 间: 2004年3月5日 星期五18:00

    地 点: 贤进楼 501会议室


    主讲人: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是我们“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2004年上学期的第一讲。本来应该由王利明老师来开讲,因为王老师要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今天就由我来先把这个场子打开,接下来请外面的老师来讲。

    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一个比较时髦,但是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的题目,大家可以通过今天的讲座了解这方面的素材,下去以后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当然,我们今天更多的带有讨论性质。之所以演讲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八年前写过一本专著就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这本专著最近要进行修订,需要增加一些内容,有一些是去年和大家谈到的互联网上的隐私保护问题,有一些是今天和大家谈到的共同隐私的问题,还有一些现实生活中很突出的实践问题,比如说,私人侦探、偷拍、录音、录像以及相关的证据证明效力问题等等,今天讲的内容是需要补充的内容之一。

    去年年底的时候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十分出名的人,但这个人大家可能觉得不是一个很正经的人,叫木子美。首先是她自己的生活不严肃,当然生活不严肃的人很多,不只是她一个,她的特点就是把生活不严肃的地方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在互联网上传播。当然仅仅是她自己的事情也就罢了,还有一些好色之徒也跟着倒了霉,这些问题就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其实在这以前也发生过这样和那样的纷争,只不过我们当时没有如此认真的考虑这些事情。比如说有一个电影人叫张艺谋,他的前妻曾经写过一本书叫《我与张艺谋》,这本书也是经过很多曲曲折折的事情。有些人和名人生活一段时间以后,就将过去的一些共同生活拿来写成书发行,从中也得到一些实惠。现在有的人为了出名是不择手段的,当然出了名之后就有利了。比如最近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张钰电影人——不幸的是湖北的一个老乡——她作为一个类似于斗士,实际上看来她有更多为自己出名的成分。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我们可以考虑的素材,通过这些素材可以对它进行一些提炼,看看里面有没有我们学习法学和研究人格权以及隐私权可以得出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我更多的是提出一些抛砖引玉的思考,还没有进行很深入的思考。

    一、共同隐私的概念

    我先给它做一个界定,这个界定不一定是非常好的,只是当做一个起点,从这个起点开始。我们过去说到隐私总是关于个人的,但是我们今天研究的不是个人的隐私,是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有关的隐私,我称之为共同隐私,英文叫做common privacy。共同隐私和个人隐私是相并列的范畴,是指群体的私生活安宁不受群体之外的任何他人的非法侵扰,群体内部的私生活信息不被他人的非法收集、私谈、公开,即使是群体成员或者从前的群体成员公开私生活的秘密,也要受到若干规则的限制。这个群体就不给大家作解释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学的概念。它的特殊性在于主体,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个人隐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与非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像所有权一样;而共同隐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权利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这和一般的隐私没有太多的区别,而它所更侧重的问题是共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去处理他们之间共同的隐私?在何种程度上应当受到保护?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公开?这是共同隐私比较难以处理的问题。

    共同隐私有自己存在的基础,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群体隐私或者共同隐私存在着它的必然性,社会总是以一定的规模的人群、群体存在的。比如我们法学院是一个大的群体,在法学院之上人民大学算是一个更大的群体,但是在法学院下面就有很多更小的群体,比如一个宿舍的同学,你说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隐私?例如他们在宿舍里面谈的事情在外面都能说,也不见得。比如说晚上熄灯了以后聊的一些事就不一定能够拿到班上公开。但是这个还不是一个密切的群体,还有一些更密切的群体,比如说谈朋友,那么你们之间谈的哪些事情,你们之间做的哪些事情,总不至于都去告诉人家吧!家庭也是如此。一些小的群体可能顾忌的不想暴露于社会之中的隐私可能会更多一些。人以一定的群体,无论是以主群体、客群体还是以小群体的形式存在,都会存在群体成员之间的不便为他人知悉的信息,以及群体内部之间的安宁与和谐,这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共同隐私存在的基础。

    其次,还有心理学方面存在的基础,这与一般隐私的保护大致是相同的。隐私并不一定是坏事,只是表现为某种心理需求,不愿意让别人打扰你生活的平静和安宁,或者是追求一种很全面的生活。更深层次的思索共同隐私,它还涉及到心理学上人们之间的互相信赖。共同隐私主体之间往往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之上的,私人之间之所以有秘密,首先基于信赖,我信赖你不会把共同的生活中的某一些纯粹私人方面的事务暴露给他人,所以才会与你有这样的私人关系。我刚才提到的木子美,很可能就是没有遵循这种信赖的规则,和别人有了不正当关系以后,并没有向对方声明“我会把这些活动以后全都上网”。要是她有这样的声明的话,我想人家躲还躲不及呢!大家可能会问,她干吗还要声明呢,她不声明难道就不能上网吗?因为这是人们生活的一个习性,人们生活当中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这样的规则,像这样的事情基本上是不能说出去的,只要你没有声明要说出去,对方就有理由信赖你是不会说出去的。当然,也有一些铤而走险的人,愿意通过这样的途径把自己搞出名来,这是两种不同的事情。

    所以,从社会学的角度、以及从心理学的角度考察人与人之间的精神利益之所在,我想是共同隐私存在的两个主要的基础。

    二、共同隐私的主体

    下面我们进行一些规范性的分析,谈一谈共同隐私的主体。

    我们刚才谈到共同隐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人以上的多数人,但并不是说任何两个相互没有关联的人之间会发生隐私关系。比如说我们在马路上碰见了其他人,我想不会有什么隐私存在。共同隐私的主体通常是存在特定的关系熟人。我们在学习物权法给大家讲所有权的时候,讲到共同共有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共同关系,比如夫妻关系或者是类似的关系,才能够构成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而共同隐私通常也是需要某种共同关系为前提,事先如果没有共同关系之存在,往往不构成隐私。但这种共同关系有的是紧密的、持久的,而有的则不一样,但是总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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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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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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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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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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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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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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