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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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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答记者问
      
     
     
     
     
     
      
       
     
     
        
         

       9月11日电 2004年9月5日,第41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和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近日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答: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提出,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由于经济普查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超过了以往各项普查。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促进解决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部门协调难等突出问题,最终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和发布这样一个行政法规,对经济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问: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因此,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问:经济普查对象有什么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条例规定:(一)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四)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问:如何选调普查人员并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答: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问:对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哪些要求?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问:经济普查采用何种方法?

      答: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点多面广,缺乏统计基础,且配合程度相对较差。因此,为减轻工作量,提高数据质量,条例规定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也就是说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全面摸清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问:对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问:经济普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如何确定?

      答: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已经确定在2004年实施外,以后均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问:对经济普查数据如何进行处理和质量控制?

      答: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质量评估。同时,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制定相关细则,对普查人员培训和上岗、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普查表的回收装订和审核、数据处理以及对普查汇总结果的判断等,都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责任要求。

      问:对经济普查数据如何进行公布、管理和开发应用?

      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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