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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问答(八)
    【 作者·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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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问答(八)
      
     
     王强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管理制度



    3.4.1什么叫存款?存款分为哪些种类?

    存款是企业、机关、团体或个人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占到了70%~80%。

    存款可以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存款的期限不同,可将存款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定期存款是指银行与存款人对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事先约定的存款。定期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在不同的存款种类中有不同的约定。

    (2)根据存款货币种类的不同,可将存款划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人民币存款是指存款将人民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外汇存款是指存款人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3)根据存款支取方式的不同,存款可以划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银行卡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3.4.2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因为存款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且存款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对我国金融业和市场经济都有重要影响,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存款业务的作了非常详尽和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该严格遵守这些原则:

    第一,存款业务特许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并且在第7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商业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必须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目前,我国能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二,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原则。《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据法律和中央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其目的是为了应付存款人的提款。这种存款一般不计利息。根据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将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与备付金存款账户合并,将法定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1999年11月又下调到6%。

    第三,存款利率法定与公告原则。《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必须遵循人民银行的规定,如若自行决定,调节利率,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存款机构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需全额划缴人民银行。存款机构办理的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部分一律不计息,不需划缴人民银这一行列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商业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坚持原则。

    第五,合法正当吸存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利息以外的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开办新的业务项目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3.4.3《商业银行法》从来些方面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此条纲领性的规定公民个人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规定银行应维护法人存款的正当权益。

      《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管理,强调了对存款人利益的维护,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表现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 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时,应将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规则,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贯彻实施。



    3.4.4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所谓“存款自愿”是指储蓄必须出于存款者的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其他人参加储蓄。个人是否储蓄,选择哪一家储蓄机构,选择何种储蓄方式,存储数额、期限等都由储户个人来选择决定。“取款自由”是指储户什么时候取款,提取多少存款,都由储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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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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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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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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