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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民间举报网站是否于法有据?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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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民间举报网站是否于法有据?
      
     
     
     
     
     
      
       
     
     
        
         

     
      
    ■本期主持
      李小波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余凌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李 哲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宋绍富 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李海彦 北京天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 闯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观点

      网站不能成为不法分子肆意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龌龊场所,一个法外的“飞地”,开设网站的人也不能通过申明举报人或其他什么人的举报或评论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就想轻易地推卸责任。因此,应当加强对网站的管理,明确网站开办者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中,姜焕文可以开办举报网站,但是,他能否防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却是问题的关键。 ^ ^

      ■议题一:姜焕文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本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处理是否妥当?

      主持人: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设网站、建立自己的网页也已经成为众多有识之士联系社会、反馈意见、传播文化的媒介方式。姜焕文就是通过开设“中国举报网”来传播举报知识,汇集举报集料,反映举报情况的,按说这是一个好事,现在却被辽宁省通信局以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关闭。请问,姜焕文的行为违法吗?辽宁省通信局是否有权依《刑事诉讼法》处理此事?

      刘闯:我认为不违反任何法律。因为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条例》。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归纳为四种:侵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损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国务院的管理办法和《电信法》基本上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致,只是多了一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结合本案来看,姜焕文的行为有:一、开办网站的行为;二、通过网络传播举报知识,力图培养举报人的行为;三、接受举报信的行为;四、将举报信汇总到一起的行为;五、将一些举报内容反映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力图引起重视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因而不是违法的。至于《断开违规使用和经营通信网络接入管理办法》是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违背该管理办法也不属于违法。

      李哲:如果姜焕文仅仅是接受关于政府部门或者生产厂商等与刑事案件无关的举报,不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受理了关于刑事案件的举报,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属于特别法、部门法,因此只能对其规范范畴内的刑事案件起约束作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个人无权受理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定专指无权受理刑事案件的举报以及对刑事案件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姜焕文受理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举报,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但不应采取彻底关闭网站的做法。对于姜焕文受理与刑事案件无关的举报的行为,通信管理局不能以违反《刑事诉讼法》为由断开网络。

      宋绍富:我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严格意义上说,姜焕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举报是专指公民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我国相关机关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机构和制度(比如在人民检察机关设立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姜焕文以个人名义开办中国举报网,并受理举报信和进行斡旋,这样破坏了国家举报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有可能带来一些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法律后果。

      当然,如果姜焕文不直接接受举报和进行斡旋,而仅以咨询和帮助的方式协助举报人来完成举报工作,就是无可非议的,同时也是法律不禁止的。

      我认为本案处理是妥当的,姜焕文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变直接接受举报和核实举报内容的做法,认真接受处罚,在改正后做出网络复接申请,并办好网站。

      刘闯:本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处理我认为不妥当,不合法。本案中执法部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三处错误:

      首先,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的理解存在错误。第一,该规定主要是授权性的规定,而非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报案和举报,其他人不得限制和阻挠,同时公民有权利选择向公检法机关举报,公检法机关必须接受公民的举报;第二,该规定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揭露犯罪事实,比如向新闻媒体反映、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向单位反映、向其他人反映等;第三,在举报的方式上,也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没有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邮件的形式举报,也没有规定不可以间接反映他人的举报。

      其次,处罚决定认定姜焕文“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的行为是对案件的受理行为,也是错误的。无论是刑事诉讼中的受理,还是其他的有权机关的受理,都应该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它是有权机关依职权做出的行为;第二,它存在法定的程序中。也就是说,不管任何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如果不是有权机关做出的行为,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理行为,也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即使是公检法和其他有权机关的行为,但如果不符合法律相应的程序性的规定,不履行必要的手续和具备必要的条件,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理行为。

      再次,以姜焕文无权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为由关闭其网站,也是没有依据的。第一,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公民不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核实(注意不是侦查);第二,即使姜焕文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是非法的,那也是另外一个行为,与其举办“举报网”没有直接的联系,也不应该以此来关闭“举报网”。

      余凌云: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看,人人有举报的权利。这是对《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细化。《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是,从上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都无法推断出“公民只能自己向国家机关提出举报,而不能由第三人转交举报”这样的结论。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姜焕文办专门的举报网站,汇集有关举报信息,并向有关国家机关转递,并不违反法律。

      ■议题二:姜焕文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其行为有哪些利弊?

      主持人:谁也不会再否认,网络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舆论监督方式。姜焕文个人利用开设网站,达到收集举报信息、传播举报知识、培养举报人、反映举报情况的监督社会目的,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这样的方式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刘闯:姜焕文的行为如果用法律语言来描述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它同一般的民事行为又有所不同。姜焕文的行为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他的行为完全出于正义和良知,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网站也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管理得当应有益于社会主义法治。

      当然,姜焕文的行为也会让人产生一些担忧:第一,姜焕文的网站可能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举报信息的泄露,从而可能损害举报人的利益;第二,如果姜焕文对举报信息处理不当,则有可能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发生“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后果;第三,姜焕文对举报内容的核实的权利、范围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则网站可能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发生“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至于担心姜焕文的行为会扰乱公检法正常的办案秩序则大可不必,更何况现在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怎么能凭莫须有的担心来对人家进行处罚呢?

      李海彦:我认为,民间开办“举报腐败网站”是一个创举,对全社会参与打击腐败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应当受到支持和保护。设立“举报网站”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现实告诉我们,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历来都是残酷的,腐败势力在某一特定地域、行业或单位猖獗,甚至某些基层权力机关的个别人会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环境十分恶劣。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往往是群众敢怒不敢言、知情不举的原因。而通过举报网转呈举报,则给举报人以相对的安全感,从而能够动员更多的知情人参与反腐工作。二是通过举报网站,可以大大提高反腐工作效率。腐败案件的法律性质、程度、种类十分复杂,举报人往往受政策、法律水平限制,对其所举报腐败问题的罪与错,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以及应当受理的部门难于正确区别,给有关部门的查证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而举报网则通过对接收举报信息的整理、转呈,客观上对举报人,甚至是相应的处理机关提供了较为专业的帮助。三是民间举报网是对反腐工作监督机制的又一重要补充。设立民间举报网站,就是公众参与反腐工作的一个创举,意在警告那只幕后黑手,众目睽睽之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宋绍富:对姜焕文的行为定性比较难,难就难在这个行为是复杂的。它既包括了合法部分,比如宣传举报知识、通报举报信息、辅导举报人等,也包括了违法部分,比如接受举报、进行斡旋等。应该说其创办中国举报网的动机和初衷是好的,从社会反响和效果上看,也是积极的,这一点应给予肯定。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还是法律制度问题,举报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完整性和严肃性,是不容破坏的;其次是举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姜焕文作为个人如何保证举报人的各种权利,我认为是非常困难的。我认为只要姜焕文及网站去掉违法操作部分,还是值得肯定的。

      余凌云: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够在举报人和公众之中传递举报的经验和知识,为举报提供一个公开的平台,尤其是那些多次举报之后仍然得不到回应的,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发挥媒体与舆论的监督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有效的核实机制,这个平台也会成为侮辱、诽谤他人的很好的工具。同时,由第三人转递也会使有关国家机关无法及时立案调查,也会打草惊蛇,为破案造成困难。

      ■议题三:关闭其网站说明了什么?

      主持人:一些人认为,关闭了举报网,又阻塞了一条反腐倡廉的言路,于法无据;还有一些人认为,关闭举报网说明我国的执法部门严肃了,有法必依。请问各位专家,举报网被关闭,能说明什么问题?

      李哲:在我国,普遍缺乏政府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对姜焕文网站的关闭说明在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单方作出行政行为的现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沟通的渠道相对不够畅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宋绍富:姜焕文的中国举报网被关闭至少说明以下问题:一、我国对网络的管理是严肃、严格的,对网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纠正是及时的。二、我国对涉及国家权力的法律制度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不论你愿望如何,但任何企图改变这一状况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余凌云:网站不能成为不法分子肆意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龌龊场所,一个法外的“飞地”,开设网站的人也不能通过申明举报人或其他什么人的举报或评论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就想轻易地推卸责任。因此,应当加强对网站的管理,明确网站开办者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中,姜焕文可以开办举报网站,但是,他能否防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却是问题的关键。

    ■议题四:姜焕文的网站很受欢迎说明了什么?类似姜焕文的行为值不值得提倡?

      主持人: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能够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成为众多百姓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我们一些政府部门的网站冷冷清清少人驻足,而姜焕文的举报网却门庭若市,这说明了什么,姜焕文的行为是否值得提倡?

      李哲:说明社会公众对民主社会和舆论透明的向往和官方受理举报途径的相对狭窄。姜焕文的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有利于弥补行政机关的不足。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建立类似于市民社会的社会团体,实现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宋绍富:我认为姜焕文网站之所以很受欢迎,反映了当前社会的一种现状,即政府官员腐败严重,民愤较大,同时官员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普遍,民怨沸腾。应当说,现在举报的人并不少,但我们的举报制度运行并不十分顺畅,使许多举报不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中国举报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这些举报人。实际上它起到了民间力量参与举报工作的作用。从这一点上看,姜焕文网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如何更好地在法律框架下展开工作,以及如何让民间力量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来,这是值得我国今后法治建设认真思考的问题。

      刘闯:我估计到姜焕文的网站举报的有很多是信访案件,网站很受欢迎首先说明了目前我们在信访方面确实面临着一些问题。其次说明在有些地方,有些人对政府产生了不信任,不相信政府了。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谁都知道应该到政府举报,可现在却不愿意直接去了,说明某级政府的诚信出了问题。再次,说明了我们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方式不够有效,不容易为群众接受、理解,不能方便群众。也许在工作的态度上也有问题,让群众怕了。

      但类似姜焕文的行为我认为并不值得提倡。不提倡不等于禁止,就像不提倡离婚,但也不能禁止离婚一样。我个人持中性态度。因为能够驾驭好这个网站不出问题,需要很高的法律水平和办事能力,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得到的。另外,一旦提倡,也容易导致群众对司法管辖权的误解,从而导致公民权力的滥用。

      余凌云:由于上述网站是经政府批准开办的,如果要关闭,也应该说明理由,给姜焕文一个听取意见和辩解的机会,要注意保护姜焕文对政府未来行为的合法预期和信任。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政府信赖保护和合法预期的问题。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姜焕文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叫好,有人担忧。对姜焕文的处理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让我们对依法行政有了哪些更深层次的思考?

      李哲:我国亟待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程序,提高公众对行政决定的参与程度,建立通畅的信息提供和反馈渠道,加速民主建设进程。

      宋绍富:涉及反腐败、反官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对解决好这个问题人民群众有很高的期待,也有很高的参与愿望。人民群众应学会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事好对贪官污吏的举报工作。怎样通过立法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来的机会。

      刘闯:这个案子说明:第一,加快改革和发展,依法治国,是我们当前的首要问题。举报网之所以受欢迎,说明我们当前的社会矛盾还很多,有些还很突出。不解决这些矛盾,群众就会不满意,即使把举报网办得红红火火,所有的举报途径都畅通,那又有什么意义呢?

      第二,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治政,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害。过去长期存在的公有制一体化经济、过分强调的所谓大公无私的思想和人治的治理方式,一方面赋予了政府过多的权力,另一方面培养了藐视私权力的土壤。至高无上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至高无上的尊严,于是个别政府部门为了所谓的尊严和面子侵害私权力的事情时有发生。新一届政府把以法治政、依法行政作为主要的工作来抓,是非常正确的。

      第三,一定要端正对信访工作的认识。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一种否定信访工作的倾向,认为信访工作应该取消。这种观点很受那些政府管理混乱、社会治安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欢迎。因为他们怕信访暴露问题,认为是给自己丢了脸。信访的实质是人民群众请求政府解决问题的权力,难道能取消这个权力吗?当然信访体制确实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但只能规范绝对不能淡化,让百姓觉得无处说理。


      ■新闻背景

      民间举报网站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被关闭

      据9月6日《华商晨报》报道,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了。从创建到关闭,这个网站的“寿命”总共1个月零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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