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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问答(十六)
    【 作者·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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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问答(十六)
      
     
     王强
     
     
     
      
       
     
     
        
         

     第五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5.1.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概念是什么以及具有什么意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瞥管理。有广、狭两义,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狭义的银行业监管是指外部监管,即国家有关机关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地组织及其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如银监会的监管、审计机关的监管、财政机关的监管等。本处所讲的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经营特点,使得对其进行特殊监管成为必要。尤其是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已成为社会资金调节中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其经营管理好坏和运行稳健与否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所以,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5.1.2世界上通行哪几种银行业监管体制及其在我国的沿革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体制,其中以英国最为典型。按英国银行法的规定,英格兰银行是英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机关。此外,尚有比利时、瑞士、丹麦等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银行业监管。

      二,双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银行业监管工作。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在联邦一级就有联储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局、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等机构;在州一级,各州均设有银行管理委员会。各级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三,单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银行业监管。如法国设有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澳大利亚设有储备银行(中央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库部等机构共同负责银行业监管工作。

    1984年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 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险业的监管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

    5.1.3 什么是银监会?

    银监会的全称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有: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二)政策法规部(研究局),拟订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三)银行监管一部 ,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等的监管工作;(四)银行监管二部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五)银行监管三部,承办对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八)统计部;(九)财务会计部;(十)国际部;(十一)监察局(纪委);(十二)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十三)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十四)群众工作部(党委群工部);(十五)监事会工作部 。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5.1.4 为什么要制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立法宗旨?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开始,银监会频频出台管理法规,同时对金融机构开始了急风骤雨式的清查监管,其办事效率和开明态度赢得了公众舆论的一致褒扬。但由于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银监会颁布的一系列管理文件和监管措施,却都处于“非法”状态。因此,对银监会来说,出台《监管法》十分紧迫。银监会的监管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怎样去监管,都需要由法律来限定。同时,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授权决定,仅适用于过渡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以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解决银监会履行监管职权于法有据的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本条是其立法宗旨的体现,既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又规范了监管行为,使监管有法可依,还突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



    5.1.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有哪些?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的对象由各国具体国情决定,并受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传统上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范围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的领域已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比如,在20世纪6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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