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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笔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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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法律调整
    第一节 概念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特点:

    1. 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进行的规范性调整

    2.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的社会调整,具有组织性和保证性(法律调整与一般社会调整的区别)

    3. 有目的、有结果的社会调整

    (1)    目的性:统治阶级对将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作的价值判断

    (2)    结果性:法律调整进行后必然会对社会关系当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产生结果,使之发生变更或消灭

    4. 借助于特殊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来实现,该系统称为法律调整机制

    5. 在法律作用范围内的社会现象,不能等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还应包括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第二节 对象
    一.   直接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也就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二.   间接对象:受人的意志行为支配的思想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定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例如,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是法律调整,因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不受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决定法的性质;法不能超过生产力水平去变更、创造或消灭生产关系;所以,法不能建立或规定所有制,法只可以间接地调整经济关系,规定所有权;人的行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律对经济基础、物质关系只能加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直接地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果要产生、变更或消灭经济关系,只能进行社会革命;思想社会关系可作为间接对象

    第三节 方法
    法通过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法、方式的总和。

    法律调整的方法取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

    法律调整方法的分类:

    1. 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的结合有所不同:绝对确定性调整和相对确定调整

    2. 使用平权的或使用隶属的法律调整方法:平权的方法(以民法为典型,又称自治的方法)和隶属的方法(最典型的是行政法)

    3. 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一般隶属的方法是集中的方法,平权的方法是非集中的方法

    4. 法律调整按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可分为三种:积极义务的方式,要求人们做出积极行为;允许的方式又称授权的方式;禁止的方式

    “允许”与“禁止”的不同结合,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类型——

    1. 一般允许型: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2. 一般禁止型: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

    第四节 机制
    用以保证实现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统一系统。

    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有不同的阶段(三阶段):

    1. 法的创制阶段:将社会关系的要求上升为法律

    2. 法的实施阶段:将法律规范转变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3. 法的实现阶段:人们实际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方法系统:

    1. 法的创制阶段产生法律规范,既是法的创制阶段的结果,又是法律调整的手段、方法

    2. 法的实施阶段产生法律关系,既是法的实施的结果,又是这一阶段法律调整的手段,在产生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需要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这些都是手段

    3. 法的实现阶段的方法是当事人实际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行为

    补充阶段,即法的适用——非必然调整阶段,只有当国家机关必须行使国家权力才能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的适用的阶段

    机制:运行方式、手段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概念
    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特点:

    1. 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由国家机关进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得进行这项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是个广泛的概念,既包括立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在我国甚至包括最高司法机关。法的创制的结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规范

    2.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 法的创制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是两个有严格区别的概念。法的创制是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在内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活动是立法机关的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活动

    第二节 形式
    1. 国家政权认可的某种规范:认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社会上已存在的社会规范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来说是对于习惯、判例、政策的认可

    2. 法的制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规范的法律文件

    第三节 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首要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二.   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

    a)    原则性指从实际出发和坚持社会主义

    b)    灵活性指创制法时要留有余地

    三.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四.   创制性,纲领性的原则(除了考虑实际情况,还要有前瞻性)

    五.   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联系群众的作用

    平衡利益的过程;法的创制过程是(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上如何表现;对各种利益进行一定的取舍;这种取舍要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比较、协调、论证,从而进行科学地取舍

    六.   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查结合的原则

    既要认真总结本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也要重视借鉴、合理吸收外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

    第四节 法的制定的阶段
    一.法的准备阶段

    1. 从提出创制法律规范的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草案

    2. 征求意见,形成文字,协商,提交讨论

    二.法的确立阶段

    1. 又可以称为法的通过阶段,包括四个程序

    2. 法律、法规案的提出;法律、法规案的审议;法律、法规案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

    第五节 立法程序
    第六节 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主要回答两个问题

    1. 什么样的国家在什么职权范围内用什么形式创制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的具体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法的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也受到国家政体、民族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二.分类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习惯法,判例,制定法(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特点

    d)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e)   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只有很小的意义

    f)   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g)   我国法的渊源在特别行政区有特例,如香港承认判例法

    二.基本渊源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母法,还是立法基础

    2. 法律(典型意义上的法律,法学专用名词)

    (1)    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3)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    前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2)    后者是以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名义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在全国有效,但有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效力相等,冲突时往往适用后者,即在司法实践中后者的效力更高

    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需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国务院第48号令颂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行政法规名称有三个:(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3)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可以采用行政规定、行政规则、办法和实施细则这些名称,但不能是条例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 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7. 国际条约——凡是我国签署、加入、参加的国际条约,可视为国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与之相抵触时,要修改国内法使与之相适应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       概念——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方法、标准进行整理和分类的活动

    二.       方法

    1. 法律汇编

    (1)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和整理,汇编成册

    (2)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2. 法典编纂

    (1)    法典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2)    基本特点: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大的立法活动;是部门法典,不能跨部门;只有国家机关才能编纂

    3. 法规清理

    (1)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    法规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论在实践国是否援用

    (3)    法规清理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谁制定谁清理”

    (4)    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该国家机关的业务范围内

    (5)    法规清理活动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国家现阶段的基本政策和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是否切实可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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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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