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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进展与评价
    【 作者·李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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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进展与评价
      
     
     李曙光、肖建华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基本要求,通过透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认为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在观念更新及法律体系的完备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若干问题。(全文24,400字)
      关键词:中国 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 评价

      一、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特殊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成为一个确定的命题。其含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 [1]而所谓市场,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进行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体系。市场也被描述成一种"制度过程",市场经济主体彼此独立、相互作用并各自追求自己的目的。 虽然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有一定的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主要是通过合理化的法律来维持的。市场过程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体系才能生存,市场经济生活的调控手段是法律,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则,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完备的市场制度和市场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完备和成熟的标志之一。 [2]在市场经济中,国家的管理者和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要服从非人格的法律秩序。
       不过,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是在连续不断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的。长期以来,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是在没有法律文化传统的氛围下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就决定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方式和程度与西方国家是不一样的,表现为:
       1.西方国家从封建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进一步私有化运动完成的。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制度基础的财产法、契约法和其它一大批法律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强大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要求及其方式与完全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的西方现代市场经济不同。
       2.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取代封建自然经济是一个自发的、逐步的过程。同样,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完善的。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所以,这一进程从一开始不可避免就有这样的特点,即国家有计划地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初始阶段,各级政府都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来进行建立和培育市场的活动。
       3.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民社会内部,即商人和市民阶层。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商人和市民等级的利益要求,即商人和市民等级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进入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市场的规模,并且力图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解决随市场扩张而日益增多的纠纷,产生并扩大了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在西欧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商人们不仅形成了商业习惯法,而且制定了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建立了商人法庭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由此可见,商人和市民等级不仅是早期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而且他们的法律活动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3]
       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启动力量,并不来自于市民社会而是来自于国家。这一特点无疑是影响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法律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长期实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商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基本上消失,企业完全沦为政府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当中国社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却由于缺乏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主体而需要国家来培育。
       由市场主体之外的力量--国家来控制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对市场经济与法律秩序的关系产生了这样的影响: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在很大程度是依靠政府行为实现的。 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变,根本的启动力量是国家而不是企业。如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而落实自主权的关键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循环本身说明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实现的制约作用。所以,当新的利益主体逐渐成长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的时候,却由于没有体现新的利益主体利益的法哲学为其在法律上寻求切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4]
      可见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重复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从积极的意义上,由政府有计划地推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可以尽可能地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减少这一进程中的阻抗。但是,将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完全纳入政府的计划,又可能导致市场的非正常发展。 以政府改革计划为依据而拟定的立法规划,很可能与市场经济发育的客观现状的要求相矛盾,或者超前或者滞后,从而使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相脱节。所以,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评价标准也只能是一个与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相适应的相对标准,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法制对经济的规范形式、规范程度可以为中国市场经济立法参考和借鉴,但是不能作为评价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是否完备,是否科学的绝对标准。同时,纸上的法要得到实施,还需要执法等许多司法资源的配合。仅以市场经济的立法状况来判断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形成与否是不够的,还应当从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具体需求和具体情况出发,将法律在某一地方的实际运作状况结合起来加以全面考察。将这两方面综合考察,既有助于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运作进行评价,也有助于对国内某一地方市场经济法制水平进行比较和客观的评价。
      二、建立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
      尽管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启动力量以及法律文化背景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还是有着共通性。韦伯指出,现代西方企业主要依赖于计算并以法律的管理制度为前提,其制度功能能够被合理的预测,至少原则上可以通过其固定的一般规范来预测,就如同可以预期的机器运行一样。合理的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技术生产手段,而且需要一种可靠的法律体系和照章行事的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这些,纵然可以有冒险和投机者的贸易资本主义,但绝对不会存在由个人首创,拥有固定资产和确定计算的合理企业。 [5]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可计算性的揭示,韦伯发现了西方市场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奥秘所在。西方市场经济不仅以生产过程的可计算性为特征,而且以经济行为的法律环境的可计算性为其制度基础。
      因为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就在于它的可计算性,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也需要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保障。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我们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应当是保障公正自由竞争的秩序。它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立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主体组织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完全的责任能力,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成为市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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