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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论
    【 作者·吴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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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论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需由法律特别规定。这种规定不仅表现为权项范围的“界定”,而且表现为效力范围的“限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其侵害对象是知识产品所有人的专有权利,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宜采取二元归责原则,即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律对知识产权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的多层次保护措施,各种救济措施一并规定在知识产权之中。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 法律救济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i]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对于这一新型权利,在理论上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学说加以阐释,在立法上,也不能简单搬用有形财产的权利保护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知识产品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社会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因此知识产权的有效范围,是确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家机关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对此法律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对于财产所有权来说,其客体为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该类客体本身即可设定权利的保护范围,法律对此无特殊规定。一般而言,有形财产之大小、形状,有形不动产之位置、外观,即可标明此物与彼物的区别,展示本权与他权的界限。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其有形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不问客体物的内容、性能、用途、价值如何,所有权人对各个客体物所享有的基本权能是一样的,所有权制度没有所谓界定保护范围的特别条款。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与创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相联系而存在。“思想表现形式”,也称为“表现形式”,是著作权理论中的最基本逻辑概念,它在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领域具象为作品。根据现有的学说理论,作者的创作活动被明确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存在作者大脑中的思想,而另一部分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ii]这种思想表现形式是作品完成的最终形态,其基本构成要素是以文字、语言、色彩、线条、韵律、舞谱等为表现形式的符号,但它成为法律保护的作品尚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或称原创性),二是可复制性。这即是作品的“版权性”要求。在这里,一定的表现形式就是著作权法特定的保护对象。关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表现形式与思想内容无涉。各国著作权法均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保护思想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本身。尽管目前理论界对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的构成尚有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作品保护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而不论上述内容在作品中以什么形式描述和说明。[iii]美国学者Patterson教授在论及著作权保护的排除领域时,强调作品中有三类资料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料,它们是政府公务性资料、社会信息性资料以及历史上的创作作品,上述资料或作品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iv]日本学者古泽博有类似观点,他认为,作品中含有的“素材”,即自然界或社会、历史所赋予的创作资料,是人类文化的共同财富,也是自由使用的对象。[v]第二,表现形式的类型与保护范围相关。著作权法为作者设定了丰富多彩的财产权项,计有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影视摄制权、演绎权等。但作品的类型不同,或说是表现形式的差异,其作者享有的财产权项则未必相同。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作品的类别有文字的、口头的、音乐的、美术的、图形的甚至是电子的。作者对上述作品的使用方式以至享有的权益受制于作品的类型,例如,口头作品不涉及展览权,图形作品与表演权无关,对美术作品则无法行使演绎权。第三,表现形式不涵盖法律限制的作品。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在外延上极为宽广,它涵盖了各种各样的作品,甚至包括侵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中,后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如反动、淫秽、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另一类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通用表格及公式等。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权客体,乃是发明创造思想具体化之物或方法。其保护范围,应以专利主管机关对于发明创造思想的范围所赋予的意思解释而定。申言之,以权利要求书为具体解释标准。[vi]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重要文件。在授权前,它是申请人意欲获取专利保护的权项请求;授权后,它是专利局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保护依据。可以说,专利权人的专有实施权范围,就是根据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来确定的。各国立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三种原则:第一,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即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美国采此立法例。第二,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必拘束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德国曾采此立法例。第三,折衷原则,即上述两种原则的折衷。根据这一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作解释权利要求。这一原则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利益,也照顾了第三人的利益,克服了上述两种原则的不足。我国采此立法例。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关,其效力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商标权包括使用权与禁止权两个方面。[vii]前者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后者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在法律上区别使用权与禁止权,在于两者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按照立法通例,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专有使用权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扩大使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使用的文字、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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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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