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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开发的法治对策(上) 周珂 陈特
目录 一、我国西部开发加强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一)改变落后,法治为先 (二)发展模式,法治为信 (三)利益调整,法治为准 (四)环境保护,法治为本 二、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经济开发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区域开发的法治经验 (二)国外区域开发的经验教训 三、西部开发加强法治建设的构想 (一)抓紧制定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 (二)尽快形成西部开发的法律体系 (三)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和司法保障
我国西部开发的法治对策
1999年9月在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这是我国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和迎接世纪挑战而作出的战略决策,也是我国自20年前确定实施沿海地区开放战略以来在经济发展的地区布局上作出的又一次战略性调整。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是贯彻落实“两个大局”战略设想的需要,是我国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的需要,是加快缓解东西部之间地区发展差距、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西部开发战略与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是我国经济和政治领域近年来的两大热点,如何发挥法治在西部开发中的保障作用对于西部开发战略的全局至关重要。法治,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它代表着一种特殊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即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原则的治国方式。(参见孙国华主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版。)法治对于西部开发中的秩序调整、利益分配等发挥着巨大的功能。西部开发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是我国新世纪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要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达到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地区协调,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加强法治,依法开发西部地区。
一、 我国西部开发加强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我国西部地区通常是指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广西和内蒙古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29%,土地面积约占全国的69%。西部开发面临着一些特殊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法治保障提出更为严格和紧迫的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改变落后,法治为先 西部开发最直接的目的是要改变西部地区的落后面貌。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现象突出,是世界上自然地理、人口资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从西部与东部地区相比较的角度来看,西部地区的发展呈现出经济发展落后、社会发展落后、知识发展落后三大特点。 根据联合国计划开发署《1999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我国西部地区的省份的人类发展指标大多处于较后位置,最低的是西藏,排在第147位,贵州为137位,青海为第135位,甘肃为第129位,云南为126位,人类发展指标均小于0.6,属于中等偏下的人类发展地区,西藏则为低水平的人类发展地区。(注:人类发展指标是由人的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总入学率和人均GDP4项指标合成,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类发展水平。该指标小于0.5为低水平的人类发展;该指标在0.5-0.7之间为中等水平的人类发展;该指标在0.8-1.0为高水平的人类发展。) 西部地区与东部相比不仅在经济发展和人类发展方面存在明显差距,还存在着巨大的知识发展差距,西部一些地区、一些少数民族、部分人群面临知识隔离的危险。西部地区知识资源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发展的最大瓶颈。西部地区是中国知识资源最贫乏的地区,也是知识发展差距最大的地区。(参见胡鞍钢主编:《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第1版。)知识落后还直接表现为西部地区人口素质亟待提高。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西部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口占在业人口比重为39.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高出东部地区11个百分点;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西部只占17%,只相当于东部的1/3;西部现有副高以上专门人才中的半数在21世纪初就要退下来。(参见唐家孝、申玉兰:《论西部开发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载《山西统计》2000年第7期。)而西部的教育水平又相对落后,专门人才相对短缺,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引起的人们的价值观念落后,同时,西部还存在高层次人才“东流”的现象。由于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上种种因素已经成为影响西部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 要迅速而有效地改变落后地区的面貌,发挥法的秩序价值至关重要,而法治在落后地区的建立往往是超前的或强制性的,我国古代的变法和拿破仑民法典在欧洲大陆的强制推行都证明了这种必要性。社会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人类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相对的稳定、和平、安宁是人类发展的客观前提。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参见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81页。)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本身就是为了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才建立起来的。秩序保证着生存,秩序保证着发展,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着社会秩序,并因其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成为社会秩序的有力保证。先进的法治对于落后地区的社会进步和人口素质的提高还具有重要的教化作用,法维护并不断协调着社会秩序,建立起最必要的行为规则,使人们能够遵循普遍一致的规则,怀着合理的预期来制定计划,安排生活。 要改变西部地区的落后面貌,关键在于迅速提高西部地区人的素质,而现代社会人的素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法律素质。当前,我国的西部开发便面临着一系列的秩序调整,发挥法对于秩序的价值,通过法治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平稳推进西部开发的各项措施。
(二)发展模式,法治为信 从一定意义上说,西部开发是一场社会大变革,为吸引投资而给与企业优惠政策、改革工资制度以吸引人才、设立西部开发基金、增加西部开发政策性贷款直至建立公平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等,都将引起巨大的社会变迁,这些变革都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其实现。 我国西部地区处于内陆,历史上形成了封闭、粗放、低效的发展模式。由于这一发展模式与西部地区的原材料、能源和制造业等产业的管理体制长期的渊源关系,因而西部地区发展模式的改革比东部地区面临更多的问题,而且其发展模式的选择也不宜与东部地区一概而论。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为西部地区发展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机遇,这一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和确认。 社会变革往往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来推动的。法对社会变革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变革之初,需要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法律秩序来促进社会的变革。另一方面,在变革之时,法律凭其自身具有稳定性、预见性的特征,有步骤地促进社会变革,国家亦通过改变重复性行为方式的规则,让社会成员遵循新的行为规则来促进社会发展。反之,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社会变革往往将走向非法。 西部开发,无论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还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都要求加强西部地区法治建设,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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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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