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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4年1月30日 『生效时间』1994年1月30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3篇3次 部门规章12篇12次 地方法规35篇40次 其他文件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背景资料10篇10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标 题』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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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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