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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 作者·赵中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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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赵中孚、解志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民法、建构、发展、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
      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为了加强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为改变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供给制作风,为企业中推行经济核算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为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生产事业,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政务院于1950年12月和1951年3月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共3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共105条)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肯定了各类私营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设立、解散、清算的程序和责任,保护了它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利益。
      城市房屋是关系到人民居住、业主产权以至社会安定的大问题。为此,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在1950至1951年间先后发布了以私有房屋为主的租赁暂行条例、规则或办法,明确了依法保护私人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合法经营、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主客双方自由协商订立公平合理的租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法规的施行对于调整私房的产权与租赁关系,捎除错误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有关纠纷和案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经济计划的执行,贯彻经济核算制,促进正常的商品交换,加速财产流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10月3日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贸易部同日颁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这些法规确立了我国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担保、履行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此外,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还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规等。

      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有关民事立法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3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接着于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党和国家采取了与对个体农业改造的类似方法。1956年2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和同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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