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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
杨立新
时 间:2000年10月27日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杨立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嘉 宾: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女士、副主任李贵方先生 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 主 题: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 主持人: 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庭杨立新庭长。杨老师也是我们中心的研究人员。他在民商法尤其是侵权法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良好结合。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的演讲。
杨立新: 各位专家、同学们,晚上好!很荣幸回来给大家作讲座。感谢人大法学院的同事们给我这个机会,也感谢各位同学的光临和德恒所对本次系列论坛的支持!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这是一个理论性的题目,与以前我在人大法学院讲课或讲座较侧重实务性在风格上有所不同。 我想先对百年来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作一回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制定的几点启示。
一、二十世纪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总线索 先介绍一下二十世纪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总线索。20世纪,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大变动、大变革的伟大时期。在这100年中,中国的历史从封建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继而又实现了走向社会主义的重大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上,中国完成了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以及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巨大转变,正在向全面现代化发展。在人类正在告别2世纪即将进入21世纪这样的历史时刻,全面研究20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100年历史,并对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展望,对于全面发展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及其侵权行为法学,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这一百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本世纪前11年,仍适用中国古代侵权法;从1911年开始进入第二阶段,为中国近代侵权法的发展时期,其间经历两次民法草案的制订,1929年--1930年制订了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本阶段的标志性的法律;第三阶段,从1949年至今,为社会主义民法时期、现代法时期,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实践,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已经有了充分的积累,为新民法典的制订作好了准备。
二、三大时期侵权法的基本内容
(一)清代末期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 中国古代留有丰富、灿烂的法学文化,其中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留下的法律,是一个无 穷无尽的宝藏,标志着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在世界各国古代法制建设 的历史上,占有令人瞩目的重要地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成为人类共有的宝贵 的历史遗产。 在中华法系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内容,在很长的时期内,受到冷落,没有得到 应有的重视,与对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热烈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究竟是中国古代的侵权 行为法确实十分落后,还是人们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不深入,在长时期是一个悬 而未决的问题。应当承认,中国的民法学者对中国古代的民法是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的,但 是相对于对古代刑法的研究,就显得还不十分详尽,尤其是对古代封建社会的侵权行为法 的研究,更是远远落后。现在看起来,过去有些人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内容贫乏的结论, 显然是轻率的。 中国古代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如果将中国古代的全部侵权行为法规范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就会发现,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有着一个固定的格局,是一个相当稳定的体系,这就是中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体系。 据现在掌握的资料看,在自秦至清的中国古代封建制的这一时期当中,中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只是具体内容的变化和细节的变化,其主干和体系没有明显的变化。 如果把唐代的侵权行为法制度作为一个坐标的中心,把它作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制度,由此上溯至魏晋南北朝、两汉、秦朝,尽管这些朝代法律典籍的绝大多数已经缺佚,但在残存的律文和专家的考证研究中,仍然能够看到这一基本制度的主要方面。沿着这一坐标向后推衍至末、元、明、清朝,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经过这些朝代的不断修改加工,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完善,至清朝,已经达到了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的最高峰。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唐以前,以秦代的侵权行为法作为标志,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建立起来了。第二阶段,是唐代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确立。《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在当时的世界各国立法当中,独领风骚,成为当时最先进、最科学的法律。《唐律》中所包括的侵权行为法规范,也达到了这样的水平。第三阶段,是宋代至清代,这一阶段的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向着日益完善的方向发展。清代的侵权行为法就是这一制度的顶峰。综合全部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规范,共有17项基本制度,清代侵权行为法就有其中的15项,概括了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全部精华;而删除的2项基本制度,恰恰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中不合理的,不符合近、现代侵权行为法赔偿原则的"减半赔偿"和"加倍赔偿"这两项制度。 通过对中国古代侵权法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与中国古代的刑法一样,也是一个极其丰富的宝藏。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十分丰富,内涵极其深刻,与西方古代侵权行为法完全不同,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和内容。而中国古代侵权法的精华,经过长期的发展,沉淀和表现在清代的侵权法制度之中。 中国清代侵权行为法包括15种制度,可以分为4个类别: 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 (1)备偿。备偿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主要赔偿制度。备偿之备,既有"赔"义,亦有"全、完全"之意:备偿,与今天的"全部赔偿原则"在字义上是相同的。适用于财产损害的赔偿,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在清代,备偿的提法不多,使用的是另外一些提法,如追偿、追赔等。如老少废疾犯罪征赃、私借官物损失、仓库被盗、仓库损坏、牧养育产不如法和埋没官物。最典型的是《户律·田宅》"弃毁器物稼穑条":"凡弃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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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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