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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
    【 作者·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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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

          
         
         
         
          
          
          
         
         
          
           杨立新
         
        
       
      
     
     
     
     
     
      
       
     
     
        
         

     主讲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01年5月11日晚7时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教2楼102室
    主题: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主持人:大家晚上好!这次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请来了杨立新教授给我们做题为“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的报告。对多数研习民商法的同学来讲,杨立新教授并不陌生,杨立新教授此前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任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常务主任。杨立新教授从事民商法的研究已有近20年历史了,历任检察院、法院等多种司法工作,可以说在学问上、实践上都是经验丰富的专家,尤其是在侵权法研究方向上,杨教授更可以说是走在前列。今天杨立新教授所做的讲座既是对我国人格权保护方面学术研究的总结,也是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总结。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立新教授为我们做精彩的讲座。

    杨立新:在上学期我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厅长来人民大学做过一次讲座,这次我作为人民大学的教授,以老师的身份再给大家做一次讲座。今天给大家讲的主要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我觉得是近年来少见的非常好的一个司法解释,尽管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的基本精神、基本立意是非常好的,那么我想就这样一个法律文件的主要问题给大家做一些介绍。关于这一问题,我在最近两个月的报纸上作了一些讨论,然后在中法网上搞了一个全国论坛,创造了一个法学论坛交流的最高记录,最高时有900人在线,这说明大家对这个问题非常关心。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我说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的重大意义
      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1年3月10日出台的,3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这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最好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通过工作报告之前呈现给代表们。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新中国的人身权司法保护方面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即第二个里程碑。新中国人身权的司法保护问题在1986年以前,即《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做得是比较差的。《民法通则》的颁布可以说是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在这之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从1949年至1966年,这个期间对人身权的保护大体上有一点点,但也不算很多,在立法上因为没有民法的基本法,所以对人身权的保护提到了一些但不是很多,不是特别重视。在人身权的保护中对人身损害赔偿,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有一些司法解释和一些好的判例,但是没有成文法。总之,这一阶段起码确定了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也还受到一定的保护。第二个阶段是从1966年至1986年,在这二十年间,前十年,即在文化大革命当中,人身权受到彻底地践踏,没有任何保障可言。刘少奇同志作为国家主席,他的人身权都得不到保护。在这个期间,在人身权的司法保护上是一片空白;在后十年中有了一定发展,但立法上没有特别的进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成为新中国人身权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文革使人们充分意识到人身权的保护的重要性,如果人没有人身权,那么他就不可能在社会上很好地生存,这是我的亲身经历。人们对于没有人身权保护的局面进行了反思。到了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有一节讲的就是人身权。在这一节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5个权利,这样就使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了初步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到1987年《民法通则》正式实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正式地进入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这个司法解释可以说是第二个里程碑。这样说是因为它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当中,通过从1986年到2000年的实践,对人身权法律保护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一一地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地解决,使得对人身权法律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有了一个新的飞跃。也就是说,现在的这个司法解释把15年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从总体上加以解决,这是对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一个总结性的、飞跃性的法律文件,它把新中国人身权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说它是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并非夸大其辞。这个解释的通过是标志性的,是第二次飞跃。我想,新中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正面临着第三次飞跃的形势,即制定民法典时,在民法典当中把这几年积累的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当中的精华部分总结出来,吸纳到民法典当中,然后把司法实践当中、理论研究当中存在的问题再逐一解决。我想到民法典制定出来以后,将是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第三个里程碑,它将使新中国的人身权司法保护制度得到基本完备。

    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大进步
      从实质上讲,我把这一司法解释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进步概括为“六个突破,一个核心”。具体而言,六个突破是:
    1.在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方面的重大突破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第一个方面就是通过司法解释这种手段,正式地确认身体权是一个人格权。《民法通则》关于这方面的权利概括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即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这个表述当中包括几个权利是存在争议的,开始大家以为这里面只有两个权利,即生命权和健康权。后来又有人提出还应该包括身体权。我认为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因为: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这三个权利构成了一个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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