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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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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6年11月5日
    『生效时间』1996年11月5日
    『标  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
      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
    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
    企业的规定》执行。
     
     
         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
      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
      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
      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
      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
      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
      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二、审批程序:
      1.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征求交通部意见后批复;
      2.外商投资航运服务公司可申请在其它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但须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经营满1年,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且在该城市已设有航运代表处满1年以上,每设一分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审批程序与上述设立公司
    程序同。
      三、需报送的文件:
      1.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独资船务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6.申请者近3年资产负债表;
      7.申请者的提单样本、挂靠中国班轮班期表和班轮运价本;
      8.已设立的航运代表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9.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四、主要法律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2.外经贸部、交通部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发第786号)。
     
         外商投资水上运输业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水上运输业被列为限制乙类项目。
      一、海上国际运输: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华举办中外合资船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运输(客、货)业务。中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高于50%,其所有船只必须悬挂中国国旗。合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中方指派,高级船员由中方人员担任。设立此类项目应报交通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除交通部同
    意外,还应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公司的设立(即合同、章程)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国内水上运输(内河、沿海):
      外国投资者在华举办国内水上旅游运输企业只能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不允许经营货运业务。中方必须有一方为专业水运企业,其他审批条件及程序同海上国际运输。公司正式营运时,应到交通部办理运输许可证。
      三、主要法律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2.国办发(199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只管理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5.《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业被列在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
      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货代企业;
      2.外方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货代业务的公司,中方至少有一家是经营3年以上货代业务或年进出口贸易额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且在中方中占大股;
      3.同一个外方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货代企业经营不满5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货代企业;
      4.拟设货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5.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6.外方的出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50%;
      7.外商投资货代企业成立1年以后且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才有资格申请成立分公司,每设一家分公司,企业应相应增加不少于12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8.外商投资货代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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