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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法关于网络域名纠纷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高云
域名的作用是正确标示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物理地址,每一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只有这样才能使用户在互联网上找到指定地址的网站。由于域名的独一无二性,随着网络商业化的发展,域名逐渐具有了区别不同域名持有人及其所提供服务类别的标识功能,因此域名兼有“地址”和“标识”双重作用。 与域名的标识性相伴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贫乏,因而屡屡引起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法律其他标识类客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网络域名争议纠纷已经成为近年来涉及网络的最突出、适用法律最为模糊的法律纠纷。目前中国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广泛涉及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姓名、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间,以及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各类纠纷。随着众多著名商标例如“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等域名纠纷案件的判决,如何正确制定和使用法律解决域名纠纷已经引起了国内外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上述背景下,最高法院近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域名纠纷的具体法律理解和适用制定了具体办法,该解释涉及以下内容:
一、关于受理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涉及网络域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即使被告为网络域名的注册登记管理单位,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予以受理。 该条规定澄清了以往学界中争论不休的三个问题:一是域名是否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曾有学者援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不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建议,认为域名毫无权利或权益属性。[1]此次解释对域名明确定位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有利于对域名实施更全面的法律保护。二是我国法院对国际域名的撤销、变更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解释第二条关于涉外域名纠纷的内容来看,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并审查涉及国际域名的纠纷,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是否撤销和变更域名。三是ICANN(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解释对此也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这种对国家司法管辖权作扩张解释的做法与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也是相一致的,能够更好地体现国家司法主权和保护域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受诉法院的确定 解释第二条分别就域名纠纷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地域管辖方面基本与高法前段时间出台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管辖原则相同,即由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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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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