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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研究 孙瑞玺
【摘要】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但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存在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中存在问题,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反映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及实务上,研究上述问题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申请仲裁时效 本文研究的问题: 一、引言 二、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四、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 五、结论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料统计,199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1件,涉及劳动者493757人,同比增长28.3%和32.2%;因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非国有的多种经济成份力量的逐步增大,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比例下降,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比例明显上升。199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2672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2.2%,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已连续六年呈下降趋势;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76633件,同比上升17.6个百分点,占案件总数的63.8%;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2449件,占2%;199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集体劳动争议9043件,涉及劳动者319241人,分别比1998年增长了33.6%和27%。[1]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件。[2]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应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作为劳动争议形成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历史原因,该法只是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面对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劳动法对其调整已力不从心。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管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1950年11月26日至1999年7月7日共颁布了有关劳动争议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2件,[3]以调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收到了效果,但与现实的需要却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面对上述现实状况,利用其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定权利,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制定了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共11件,[4]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但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司法解释的作用显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依的法治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从理论上及实务上研究上述三个问题,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这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相区别。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劳动过程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5]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但在理论上及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却经常混淆,特别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二者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即本应当是劳动法律关系,却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而将雇佣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即有重大的意义。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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