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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类型和企业法的体系
    【 作者·姚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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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类型和企业法的体系
      
     
     姚海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在前面我们了解了企业的概念以及企业相关概念,对企业这一事物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我们知道对于事物的认识应该是区分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角度的,比如对电脑的认识,最初是看到台式机或者笔记本的样子,知道这样的东西叫做电脑;随后再进一步认识这个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可以有不同的结论,就相对电脑,从形状、大小区分为笔记本或者台式机,从功能优越状态来看,现在主要的是根据芯片运行速度的快慢分为奔二、奔三等,达到对电脑的进一步认识。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应该是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概念以后,对企业进行类型学的划分研究,有利于我们对企业这一事物的进一步认识。特别是对于企业这种现实生活中通过一定的人员和财产相结合形成的实体来讲,由于没有具体的形状,对于人们认识上来讲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因此对企业的细分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现代社会中主体的存在,可以简单的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个人的问题现在研究的相对好一些,因为对个人的问题研究的时间比较长了,而且相对来讲也比较简单。但是对组织的研究是相对困难的。一方面是因为组织相对比较复杂,是一种个人的集合;另一方面是因为组织的形式不断的在变化,组织内部的关系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发生着“润物细无声”的变迁(除非是社会革命时期的组织变化比较大),所以对组织的研究是有一定难度的。
      在组织中,有一类是从事经营性的组织,也就是企业。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这种组织可以有不同的结论:从经济角度去理解这种经营性组织,得到了“企业”的概念,反映出这个组织稳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本性,计较投入产出,希望从投入中得到最大的利润,实行经营核算;从法律角度去认识这种经营性组织,可以得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概念。所以从规范意义上来讲,企业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概念。
      下面我们对企业进行类型学的研究,希望能够更好的认识企业这个社会存在。

    一、 企业的类型

    (一)传统的典型企业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在企业的类型上,最基本的划分是传统的典型企业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两者划分的根据是按照投资经营的历史和逻辑的一致进行划分,具体讲就是按照私人投机冒险要求资本扩张、规避风险的逻辑和近代资本主义的传统进行划分。
      所谓投资经营的历史,也就是投资经营冒险的历史,从企业的沿革来看,最初的经营是由个人出资进行的,这种情况下基本上是小本买卖,投资的资本不够,没有达到社会化的要求。在投资日益社会化的进程中,个人资本通过联合形成了一个更大的资本,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得到良好的回报,同时社会也需要对这些投资进行管理,不能让其为所欲为,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形式确立这些资本的经营形式。在早期的社会中,大部分地区还是以农业社会为主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候,经商是不受人们提倡的。最初的经营中,投资者和经营者都是需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的,因为早期投资有着相当诱惑的回报,所以他们承担了非常大的风险。正是因为在经营中的风险比较高,影响了人们进行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有限合伙、隐名合伙等规避法律规定的办法。到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法律上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极大的减少了投资经营者的风险。到现代社会,为了进一步快速获得巨额的资本进行运营,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还有一部分经营由于不需要巨大的资本,所以还保留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司的出现,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受到了马克思极高的称赞:“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从以上企业发展的历史看出,人们总是沿着不断增加资本经营和减少经营风险的历史在前进。如图所示:
                           进一步规避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资本资本不够 ----- 个人合伙 风险太大
                           进一步扩大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

      这就是投资经营的历史。
      关于企业形态的发展历史,在课本(史际春、温烨、邓峰著:《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上面详细的介绍了,可以参考课本的内容理解投资经营的历史发展。
      所谓投资经营的逻辑,简单的说就是投机冒险,形成资本。因为既然是从事经营,就一定会意识到有一定的风险,这是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该意识到的。而且投资经营的结果基本上是两种,其一是盈利,获取较好的受益;其二是亏损,也就是冒险的含义,但是如果选择了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减少这种投资的风险。因此对于任何一个投资者来讲,如何选择最可能盈利并且风险最小的企业形式是投资经营的最关键问题。
    1、传统的典型企业
      传统的典型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三种法律形态。
    (1)个人独资企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在中国个人独资企业原来称为独资企业,这个概念是含混的。因为独资企业仅仅表明企业是由一方主体投资设立的,而并不能够表明设立该企业的主体的性质。根据《公司法》上的规定,我国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独资企业的表现形式,但是在适用法律上应该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制订《个人独资企业》时对这个概念进行了修改是完全正确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是一个人出资的企业,出资者和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并不区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没有对注册企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根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没有办法和投资者区分开,因此就没有必要区分了;同时也是因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没有企业关系,也就是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所以就不存在企业法的调整。因为根据企业法的特征来看,凡是超出企业组织范畴的行为,都不属于企业法的调整范围。(企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出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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