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
    【 作者·王利明 】

    查看王利明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我认为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公司形式。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组织经过长期的演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法人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使其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从历史上看,有限寅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traditional cornerstone)"[1],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2]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有限责任的概念
     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应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责任是以债务为前提的,无债务即无寅任,存在着债务才有可能发生责任问题。一般来说,任伺债务人均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责任都是无限的[3]、独立的。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此项以财产负其责任,在现行法上,已与债务互相结合,一般言之,并属无限财产责任。申言之,负有债务者,于不履行时,即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其责任,有债务即有责任"[4]。可见,无限清偿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形态,有限责任应为例外。
      在民法上,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此种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权人仅以其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仅就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请求和强制执行,这就是所谓"有限制'的责任,此种责任又称为物的有限责任。在此种责任中,债权人只能就特定的财产执行,即使其债权未因此而获得全部清偿,对于其他财产也不能执行。不过,此种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仅以被继承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责)才作出规定。另尸类有限责任就是指公司或法人的有限责任,此种有限责任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在这里"有限"的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清偿责任:也不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部分资产请求清偿债务,而是指公司首先应其全部资产承担清赔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愤务的范围的情况,但公司的债权人仍是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所以,按照流行的观点,"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5],有限责任意味着"每个成员对其认购的股份的全部价值,在要求支付时应负出资的义务,"[6]。由此可见,"有限"的含义在很大程度并不是针对公司而官的,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它不是意味着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着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这就和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的含义E别开采。所以,王泽鉴先生指出,"此项计算上的有限责任,非属真正的责任限制,而是关于债务内容之限制,对于此种约定或法定'定额有限责任',债务人仍须以全部财产负其责任"。[7]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这是由民事责任的,般原则和公司的独立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由于在民法上,任何债务人均应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在公司作为债务人时,亦应和自然人一样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独立民事主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作为-个独立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此种财产与公司成员及创立人的财产是分开的,所以,公司只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所以,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的分离,乃是有限责任产生的条件[8],不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不能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韵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为公司的面纱,"(Theveilofincorporation),,,它把公司与其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那么,股东的责任是什么?显然,股东应负出资的义务。换言之,如果是以金钱出资,股东的责任体现在他应支付其认购的股份的价金,如果是以实物出资,股东的责任在于交付实物上。在这里,股东所负有的出资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在学说上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的寅任是对债权人所负有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丽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9]。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面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Ihdirestliability)。换官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10]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债权人不负责任,债权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股东的债权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没有什么关系,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如迟延支付价款等),只鲍由公司提出请求,而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请求[11]。我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条均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我国立法均认为有限责任是对股东而言的,股东并不是不承担寅任,只是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是对公司负赏。
      我们认为,就股东缴纳出资从而认购股份来说,股东将直接和公司发生联系而不是直接与债权人发生联系,只是在特殊情况,股东将对债权人直接负责。例如,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时,若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分田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返还。所以,就出资的义务履行采说,股东显然应对公司负责。只有在股东缴纳了出资以后,才能形成公司的资产,并使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并能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然而,由于出资本身不仅仅使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债的关系,而且将会与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所有关系,股东缴纳出资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部门规章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