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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和国民待遇原则 张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外资税收优惠是指中国税法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资本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华侨的资本所提供的一系列税收减让法律措施的总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涉外税法中对外资投资企业设置了诸多税收减让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对于吸引外资,扩大我国的社会固定资产总额、推动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长和大量吸收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持续进行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显露出其弊端,特别是中国在“入世”后面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规则的冲击和挑战,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阻力。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体系的要求以及WTO所代表的全球自由贸易机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必须探讨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发展趋势,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和WTO基本规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系。
一、 对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基本评价 (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吸引外资的有效措施之一,它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税法的组成部分,直接构成税法的一部分。 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对外资提供特定税收优惠都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紧密相联。税收优惠的目标一方面是增加本国的投资总量,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税收优惠,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的规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经济政策来考虑的。 1、 产业行业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投向这些产业和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 2、 地区政策。发展中国家的地区政策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如巴西政府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二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 3、 出口政策。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规定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给予一年免征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 4、 技术政策。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引进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如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二)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具体到我国而言,我国的涉外税法始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对涉外企业的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大体上有十多种,如免税、减税、退税、缓缴税款、加速折旧、优惠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税收抵免、税项扣除、盈亏互抵、税收饶让等。 概括地说,自8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外资企业共在9个税种方面比内资企业有优惠。其中5个税种是免税,它们是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4个税种方面比内资企业更优惠,它们是所得税、关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其中所得税和关税优惠金额较大。 在关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享有所需的资本性货物进口的免除关税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凡属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建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口环节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生产管理设备也可享受上述优惠。中外合作经营作为开采是由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等。但是,这种优惠政策近年来也进行了调整。如国务院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这一改变意味着取消对外国投资者的此项重要关税优惠。但是1998年1月以来,我国对一些外商投资项目继续适用资本性货物进口的免税待遇,如国务院的规定,符合1998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享受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该通知同时规定,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给予同上述外商投资项目相同的免税待遇。 国务院在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同时也规定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从事《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所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另有地方所得税为3%,但通常各地方为了吸引外资都予以免征。 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类:1、减免税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有的是针对生产性企业的,如:对于生产性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即免三减二。有的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如: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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