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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合并的有关法律问题
    【 作者·文海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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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合并的有关法律问题
      
     
     文海兴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
     
     
     
      
       
     
     
        
         

     内容摘要 : 商业银行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商业银行的行为,应当遵守民法平等自愿原则,但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听任商业银行根据意识自治原则任意合并。因此,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合并中行使商业银行合并的审批权和合并过程的监督权。境外中资商业银行合并,其总管理机构应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办理。外资商业银行管理机构合并,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时报告。上市的商业银行合并,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商业银行合并后,依法承继合并前的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利义务。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不得合并。人民银行要在商业银行合并的过程中,依法履行商业银行合并行为的审批权和监督职责,不能强令商业银行合并和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合并过程。
    关键词:商业银行 合并 法律问题

      银行合并是优化银行资本结构和组织机构,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的合并风起云涌,新的金融机构不断出现,形成了国际金融业的新格局。为迎接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挑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强我国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商业银行的合并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它将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走向灿烂辉煌的明天。在我国,广东发展银行合并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银行部分合并中国投资银行等,都是影响较大的金融机构合并案。为使商业银行的合并能依法健康进行,研究商业银行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十分必要。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展开分析,为我国商业银行合并提供一些可操作性的依据。
      一、商业银行合并的基本内涵及其合并的法律根据
      (一)商业银行合并的基本内涵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法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商业银行的行为。本文所探讨的商业银行合并主要是指作为法人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并。对商业银行的合并行为,我国有许多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商业银行合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优化银行资本结构和组织机构,提高资源配置效力和盈利能力,从而提高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二)商业银行合并的法律依据
    合并是商业银行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但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听任商业银行根据意识自治原则任意合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合并中应行使商业银行合并的审批权和合并过程的监督权,以确保金融机构合并符合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原则。
    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任何专门规范金融机构合并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但为规范企业合并行为,国家颁布了许多规范企业合并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等,这些关于企业合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商业银行合并。由于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法律性质上讲,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公司,是企业法人,因此,商业银行的合并适用《公司法》和上述与企业合并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规范企业合并行为的法律有许多,涉及商业银行合并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比如:《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国人民银行接管期限届满前,商业银行合并的,接管中止(《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商业银行因合并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合并,如,公司的合并是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一种职权,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合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一百零六条);董事会有权行使拟定公司合并的方案(《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一百一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商业银行,笔者注)的合并,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笔者注)决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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