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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二)
    【 作者·王全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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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二)
      
     
     王全兴、管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市场增进论——经济学基础

    “市场增进论”主要由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教授倡导[1],它是针对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力图超越“亲善市场论”(market-friendly view)和“国家推动发展论”(developmental state view)而提出的。

    “亲善市场论”认为,政府不能干预市场,只有制定法律和通过法庭来判断合同的违反或承诺的破坏。政府也可以为市场做另外一些事,比如提供一些公共物品。这些都是以市场发展为前提的,决不干预市场本身的运作。“国家推动发展论”认为,为了弥补发展时期大量存在的与协调资源动员、投资分配和促进技术追赶相关的市场失灵缺陷,政府干预是必需的。在东亚经济的惊人发展中,“强政府”通过种种干预成功地实现了这些目标,促进了产业的繁荣。

    “市场增进论”认为,上述两论都将政府与市场看作资源配置的两个相互替代的机制。它们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市场缺陷(market imperfections)的解决机制不同。“亲善市场论”所着重强调解决协调问题的首要方式是市场和企业,民间部门能够解决绝大多数市场缺陷,而政府负责公共物品的供给及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一观点隐含的一个假设是通过市场机制足以解决大多数重要的协调问题。更进一步的一个假设认为,民间部门通过不断的创新活动,最终将自动解决一切协调问题。他们坚信以市场为基础的市场机制以及民间部门的组织,尤其是企业能解决经济生活中所面临的协调问题。而“国家推动发展论”却对市场机制解决协调问题的前景甚为悲观,他们断言市场协调失灵的情况将会十分普遍,将政府干预作为主要工具,强调政府有意识地、系统地“将价格弄错”或“驾驭市场”,以促进经济发展。他们甚至认为,除非政府创造有生命力的市场参与者——企业,否则经济难以起飞。他们假设政府比民间部门拥有更充分的信息和判断力,并且能够单方面地明智地引导市场。在这一方面,建立在新古典传统理论上的“亲善市场论”与“国家推动发展论”之间并无根本性差异。差异仅在于对市场失灵和政府成功干预的能力大小看法不同。两论之间很难明确划出一道分界线,是故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

    “市场增进论”在评价两论的基础上进而认为,政府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coordination),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看成相互排斥的替代物。首先,民间部门比政府拥有比较优势,尤其是它们能提供适当的激励,也能及时处理当地获得的信息。同时,必须注意到民间部门的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重大市场缺陷,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部门其能力更是有限。因此,“市场增进论”所强调的是通过这样一种机制,使政府的目标被定位于改善民间部门解决协调问题及克服其它市场缺陷的能力。在分析政府为民间部门的相互协调提供条件的能力时,应认识到政府的行为会受到其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的制约,也应意识到政府的动因会受到其制度及其与民间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影响。这意味着,政府应被看成与经济体系相互作用的一个内在参与者,代表了一整套的协调连贯的机制;而不是一个附着于经济体系之上的、负责解决协调失灵(coordination failures)问题的外在的、中立的全能机构。

    据此,“市场增进论”认为,推动东亚经济发展最基本的要素在于政府与市场重叠的中间区域,在这个区域中,民间部门可以通过市场,或在企业内部,或利用中介机构,或与政府互相配合,从而具有协调大部分经济活动的能力;同时看到政府促进民间部门发展的潜力,政府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如相机性租金(contigent rents)、金融约束(financial repression)、协商委员会(deliberation pounals,指一种政府官员和民间部门代表间举行的论坛)以及延缓市场准入(staggered entry)策略,将会引导民间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总之,政府政策并非旨在直接引入一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替代机制,而是应以增强民间部门解决市场失灵的能力为目标。

    我们认为,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传统争论中,“亲善市场论”与“国家推动发展论”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上:市场与政府是互相对立的替代物,要么市场,要么政府,非此即彼。一般而言。市场机制(组织)内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不可能在市场体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必须到经济领域之外去寻求帮助。这样,政府(组织)作为市场失灵的纠错者就应运而生。始料未及的是,政府由于腐败、寻租行为和信息偏在等固有的缺陷也会导致“政府失灵”的后果。而“市场增进论” 的假设前提是,市场中的民间部门对经济问题的解决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由于信息和技术的原因较前者来说效率较低。政府的职能应该定位于促进和引导市场机制的形成和改进上。特别是对于市场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不成熟使得民间部门不能解决重大市场缺陷问题。所以,政府一方面不直接对市场失灵领域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要增强民间部门克服市场缺陷的能力,诱导和激发其自行矫正市场缺陷的潜能。也许是基于此,对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家,斯蒂格利茨提出的最重要的一条忠告就是“以正确的方式提出问题”。他强调,不要将市场与政府对峙起来,而应该是在二者之间保持恰到好处的平衡,因为有可能存在足够多的中间形态的经济组织(包括那些以地方政府、合作社等为基础的中间形态)。[2]“市场增进论”给人以新的思维空间:“市场失灵”将政府推向前台,而“政府失灵”又诉诸社会中间层主体(即市场中的民间部门)。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形式与调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两个方面的缺陷,起到政府与市场不能起的作用。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快速增长,就是对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一种反应,它既纠正政府也纠正私人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制度弱点。具体而言,社会中间层主体所从事的活动通常都是市场和政府不愿做、没有做好或不能做的事情。于政府而言,它不仅受到资源汲取能力的约束,而且也不可能真正动员社会资源以满足庞大而多变的国民需求。随着治道的变革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中间层主体承担了越来越多原应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诸如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发展基础教育以及关注(边缘)弱势群体等公共服务职能,它在相当的程度上能够弥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防止公共服务的官僚化。于市场而言,社会中间层主体为各个分散主体的自由结社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作为组织化利益的代表,社会中间层主体通过自律和协调机制,规范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同时又利用自我保障机制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组织的沟通、交流与互动。由此可见,被视为与市场主体和政府相并列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其功能是双向性的,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正是在此意义上,社会中间层主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凸显了其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的深刻价值。

    (三)自组织论——社会学基础

    社会并不是霍布斯式的丛林,在任何时点上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由完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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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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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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