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王全兴文集
我要投稿
|
|
|
|
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四) 王全兴、管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
五、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化研究
在经济法主体的整体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形式多样、种类各异,彼此之间的不同情形正如英国学者胡德所说,“不是像这个人的头和那个人的头的差别,而是像蚂蚁的头和大象的头的差别”。[1]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如果过于关注一般而忽视个别,就易于忽略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特殊性,甚至以牺牲丰富的个性为代价而勉强抽象出共性,然后又以这样获取的共性为前提,生搬硬套地推断或牵强附会地解释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这种缺陷,我们借鉴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范式作为分析工具,以特定某种主体为例,分别对社团性中间层主体、事业性中间层主体和企业性中间层主体展开研究。
(一)社团性中间层主体
——以商会为例
社团性中间层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地位和职能的社会团体。它由同一类别的市场主体依法所组成,包括工商业者团体(如商会、企业家协会、同业公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证券业协会等)、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雇主团体、农民团体、科技工作者团体等。依不同标准,它可作地方性团体与全国性团体、行业性或专业性团体与综合性或联合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与职业性团体等诸多划分。其社会中间层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对团体成员的自律、维护和组织以及与相关利益团体的交涉等职能来体现的。
社团性中间层主体除具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非营利性,也称利润的非分配性。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可以有利润,但利润不是用于组织内部的分配而是用于扩大服务的规模、降低服务成本或价格,或者是用于弥补亏损项目的成本。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是从社会团体的宗旨及存在的目标出发而言。社会团体在其存在过程中,必然会同外界发生一定的经济联系,进行一些必要的经济活动,但这些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应当围绕社会团体的宗旨而开展,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换言之,社会团体为维系存续而收取费用,为弥补活动成本而收取费用,及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从事某些投资活动,只要其收益不是为了向其成员分配,而是为了维系团体存续,不应认定为营利性行为。这一属性使其明显区别于有营利性的事业性中间层主体和企业性中间层主体。(2)民主性。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的民主性主要表现在:①成员的平等性,即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内部的成员不管本身组织规模、资本数额、经营能力可以差异如何巨大,对社团性中间层主体承担的义务如何不同(如按注册资本缴纳会费),但在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内部都是权利平等的成员。②加入或退出的自由性。社团性中间层主体以其成员加入或退出的自由为原则,但是,为了实现对某类特殊行业或市场领域的有效管理,法律或法规也可以对这些特定行业或市场领域的社会团体规定强制入会制度。③决策的民主性,即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在制定规约、作出决定等重大决策时,由其成员在民主协商的前提下,根据少数服从我数的原则决定。(3)自律性。自律最一般性的含义是,由同一行业的从业组织或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己的利益。[2]其基本要素有二:一是自律规则须由同一行业的从业组织或人员共同制定,即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实践者;二是自律源于同一行业各组织的共同利益。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的自律性主要表现在[3]:①自我约束。社团性中间层主体通过其组织机制,约定其成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②自我规范。社团性中间层主体通过制定和实施其自律规则,规范其成员的业务活动,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秩序。③自我管理。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对其团体事务和成员间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提高管理效果,促进团体及其成员的发展。④自我控制。社团性中间层主体通过制定和实施团体内公共政策,规定团体及其成员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步骤,并将团体及其成员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相关团体利益合理的协调起来,自觉将团体及其成员利益的自我追求限制在社会许可的合理限度内。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商人团体具有脱离国家管理自己事务的充分独立性,而商人活动往往相当集中地在他们自己的社会内进行。因此,他们实在没有理由为一个由政府官僚和法院所发展起来的法律作辩护。相反,他们却更加依赖于那些在商人团体内部确立的规则、法庭和非正式的控制措施。[4]实践证明,与政府的干预与他律相比,社团性中间层主体自律更为有效。它一方面加强了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的权威,避免了政府的过分进入,另一方面使得自律机制能与他律机制(政府干预)相协调,将社团性中间层主体所实现的自律秩序纳入既定的法律秩序特别是经济法律秩序中去。(4)互(共)益性。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的互益性,主要表现在[5]:①成员间互益,即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的宗旨及实现宗旨的活动,必须是为了增进其全体成员的利益,使其成员在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的活动中得以相互促进各自的合理利益。②团体性互益,即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在追求本团体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协调与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本团体的利益能在不同社会团体利益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得以实现。③与消费者互益,即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必须注重维护其所在行业或经济领域的消费者的利益,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的宗旨及实现其宗旨的活动,必须既有利于本团体及其成员,也有利于消费者。(5)公约性。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公众性契约,即社团性中间层主体以章程作为其设立和活动的法律基础。各市场主体加入社团,都必须以承诺接受章程约束为前提。社团的组织机构和基本制度都由章程设定。社团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必须以章程为依据,不得与其抵触。社团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章程为准则,社团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总之,章程的重要性之于中间层主体,类似于宪法之于国家。“社团之章程为社团之宪章,系社团组织与实现其目的之准则。”[6]章程虽然具有契约性,但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它是全体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的、对全体社团成员都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全体社团成员共同合意的产物和形式,具有“公约性”。
在社团性中间层主体中,商会尤为典型。它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企业等工商业者所组成、代表其成员共同利益并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团体。狭义的商会,是以地域为界限,由所在地区各不同籍贯、不同行业的工商业者共同组成。广义的商会还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称谓并不完全相同:在法国、英国、美国、意大利、荷兰等大多数国家称为商会,在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称为“工商会”,在日本、韩国等国家称为“商工会议所”。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商会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商会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