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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入世后我国三资企业税收优惠
    【 作者·姚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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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入世后我国三资企业税收优惠
      
     
     姚海放、龙毕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的吸引外资,于八十年代初制定颁布了三个外资企业法,为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建立了相对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我国为加大对吸引外资力度,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又在1991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由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法可依。

    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地方所得税。按照法律规定,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取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

    同时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主要涵盖了地区投资优惠、鼓励兴办生产性投资企业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的优惠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等多个方面。

    综合这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从地域因素方面考虑,法律规定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为了满足搞活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以及沿海开放城市的需要,同时针对海南、上海浦东地区的情况,给予了特殊照顾。此外,对于老城区范围内的投资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措施。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条件方面来看,主要是配合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发展我国的生产、扩大我国的对外出口、增加我国的外汇储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综合以上规定,立足我国社会实际,我们认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应当进一步完善,使之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

     

    一、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一)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当如何解决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是一个目前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其中税收的优惠政策可谓功不可没。但是近年来,我们应该看到情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需要协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个地方为了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不仅在国家规定的免二减三的制度上做法极度灵活,而且出现了恶性竞争的势态,使得各个地区之间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差别很大。虽然我国现行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在各个地方的减免等优惠措施带动下,并且由于税收征管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远远低于法定的税率,形成了相对于国内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状态。由于这种超国民待遇的享有,根据学者的统计,国内每吸收5美元的外资,就会损失1美元的财政收入,[1]则导致了我国吸引外资数量、外资企业的经济规模和其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不成比例的状况。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内资企业为了享受超国民待遇,想尽一切办法搞“假合资”,助长了税收规避行为。尽管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已经维持了一定的时期,尽管人们似乎已然形成了见怪不怪的心理,但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如何协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国民待遇原则的界定,许多学者认为其是要求一个成员国在其法律、法规及实施上,对外国控制企业(即为另一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给予同等待遇,以保持与国际惯例的一致,并且给予其优惠不少于国内企业。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在事实上形成了超国民待遇,显然这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解决外国人在投资国内低于当地国民待遇的问题。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无差别待遇的具体体现,无差别待遇(Non-Discrimination)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是要求平等、公平的竞争,要求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一视同仁的竞争环境。所以,予以外资企业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事实上将内外资企业置于一个并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理念的。尽管现行世贸规则并没有将此种优惠列入禁止的范围,但是已经有了禁止的趋势。例如:在GATT、WTO规则谈判、制定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占有相对优势,而他们对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做法向来持否定、怀疑态度,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即主张要将外资税收优惠这样的投资激励措施列入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清单,只是后来处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在1992年9月公布的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及1998年2月公布的由经合组织制定的《多边投资协议(草案)》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都明确表示了反对东道国以税收减免之类的财政优惠措施吸引外资的态度。[2]

    (二)内资企业呼唤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但是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有学者一直呼吁减少税收优惠,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内外资税负的严重不公,政府没有给内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名义税率也是33%,但是在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积累了一大批退休职工等非生产性支出问题,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而且承担了国民经济调整的重任,实际税负水平远远高于33%,根据有关数字统计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曾高达55%,这与外资企业的“轻装上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万般无奈之下,内资企业往往会选择偷税等违法行为,以求缓解企业在竞争中的压力。

    同时不合理的使用优惠措施将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大减,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特别是涉及到跨国企业控制或者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差别过大,使税法的透明度降低,税制变得更为复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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