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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满根,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夏北宝华村四队。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仁秀,女,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安,男,1986年2... |
| 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永昭,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佛山市捷通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信宜市池洞镇贺垌区龙耕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2月9日被撤销取保候审。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温育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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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判决书
(2004)年宣民初字第04270号
原告吴军发(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荣纪大街113号。
委托代理人吴刚(原告老乡),男,27岁,中国证监会职员,住本市海淀区五道口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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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兴,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港西镇洪运村4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崇明县城内东门路501号。
负责人陆祖国,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民,崇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杰,崇... |
| 处罚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香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姜红,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东卜乡杨店村,身份证号码:413028730106395。
委托代理人:黄绍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
地址: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郑木舜,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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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禹民一初字第176号
原告苏建永,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任庄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女,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锁成,该公司... |
| 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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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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