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贤,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裕安村17队。
委托代理人陈昌,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501号。
负责人陆祖国,崇... |
| ,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501号。
负责人陆祖国,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光耀,男,崇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卫民,男,崇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顾敏,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堡镇漾东村8队。
上... |
| 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潍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秀,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山东潍棉纺织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方德,山东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闫秀成,大队长。
委托... |
| 宁县公安局错误,睢宁县交巡警大队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睢宁县交巡警大队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睢宁县公安局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交巡警大队仅仅是县公安局所属的部门,虽然能以自己的各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没有取得法定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